首次明確!監察委狠抓貪腐,醫療領域成重點監管區域。
三月份以來,至少26位醫療機構公職人員被檢察院辦理、法院審判,他們無一例外均涉及貪污受賄。可見,壟斷性醫療體系是貪腐重災區。
近日,網絡流傳一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的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 (試行)》。其中,貪腐犯罪位于首位。
規定詳列了國家監委管轄的六大類88個職務犯罪案件罪名。其中,僅貪污賄賂類犯罪就涉及24條刑法條文,17個罪名。
▍院長、醫院基層干部、招采均受監察
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6類對象進行監察,第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紀委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楊曉渡指出,從實踐來看,監察委只增加10%的人,卻增加了200%以上的工作對象。
他解釋稱,以往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有些還處于監管的空白地帶,這次都很好的涵蓋到了監察范圍之中。
中央監察委網站上的數據也顯示,改革前浙江全省行政監察對象為38.3萬人,改革后全省國家監察對象為70.1萬人,增長83%。北京、山西的監察對象同樣大幅增加。
可以說,監察委的監察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容,而腐敗高發的醫療領域無疑在列,醫療甚至和能源、國土、環境、工程等領域處于同樣的監控態勢之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作為監察對象的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主要是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等。
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采購、基建部門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
此外,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
可見,無論是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中層、基層管理人員,還是負責招標采購的談判小組都在被監管之列。
這對于依靠壟斷性資源對于藥企形成壓倒性優勢的公立醫療機構無疑是一個極大的震懾,而對于藥企則是一個暖心的利好信息,那些遭受不公、不平的藥企有望得到伸張。
▍醫療反腐敗高壓態勢已成
國家監委整合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等部門的工作力量,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反腐敗工作。
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國家監委和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有評論指出,這個史無前例的國家機構的成立,在某個層面上預示著反腐敗斗爭呈壓倒性態勢。這一點從地方的監委工作中,也可見一斑。
近日,安徽省阜陽市紀委監委下發通知,要求在4月底前完成對全市監察對象全面摸排登記工作。
阜陽市紀委監委,對六類監察對象進行細化,把相關要素設計成表格,按政治面貌、職務、職級、行業、編制、在崗(退休)等情況進行統計分類。
可以說,無論是心理上,還是實效上,監委的工作對于腐敗分子都有絕對的威懾力。
2018年1月13日,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公報公布也表示反腐敗斗爭呈壓倒性態勢。
公布強調,反腐敗斗爭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重點查處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形成利益集團的腐敗案件,著力解決選人用人、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問題,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深化標本兼治,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同時,監察法也明確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保證監察機關能夠有效履行監察職能。
樂觀預計,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醫療領域的腐敗將遭嚴厲打擊。
附:《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 (試行)》(網傳)關于貪污賄賂類犯罪的表述
(一)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條二款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刑法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貪污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前述2中六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貪污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前述2中六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二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5.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條三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權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多次索賄的;
(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前述2中八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前述2中八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四)單位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六)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屬于刑法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5.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6.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七)為利用影響力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為利用影響力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八)對單位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5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介紹賄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空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十)單位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一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潦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二)隱瞞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二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子立案。
(十三)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一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四)私分罰沒財物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二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十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十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十七)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追訴立案標準參照行賄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