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調整醫療機構制劑跨省調劑管理審批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擬將醫療機構制劑跨省調劑委托至省級食藥監管部門審批,并明確申請跨省調劑醫療機構制劑應提交申請表、調劑雙方簽署的質量保證協議書及《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相關資料。
《征求意見稿》明確,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等需調劑使用醫療機構制劑時,取得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或備案號的醫療機構需向所在地省級食藥監管部門提出醫療機構制劑調出申請,說明使用理由、期限、數量和范圍。經審查同意的跨省調劑申請,由使用單位(調入方)將審查意見和相關資料一并報送其所在地省級食藥監管部門,提出調入申請。
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明確,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不得超出規定的期限、數量和范圍。調劑雙方對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制劑負總責,并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調劑雙方均應加強對相關醫療機構制劑不良反應的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