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衛生部門印發的《江西省遠程醫療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試行)》規定,為患者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邀請方應當向患者充分告知遠程醫療服務內容、費用等事宜并征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須征得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規范》指出,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包括: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含影像、超聲、核醫學、心電圖、肌電圖、腦電圖等)診斷、遠程監護、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例討論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項目。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合作的,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任何單位、機構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前,均不得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要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單位進行備案。
《規范》明確,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和執行本規范的情況,應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內容,作為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