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
答:2014年4月,按照國家要求,我市出臺了《天津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自2014年7月1日施行。實施以來,在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大病醫療費用負擔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對大病保險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同時,原辦法運行中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需調整。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重新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原辦法同時廢止。
二、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應遵循什么基本原則?
答: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應遵循4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大病保障,防止因病致貧;二是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確保給付標準與籌資水平相適應;三是堅持補償與管控相結合;四是堅持政府主導,商業保險運作。
三、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來源是什么?個人繳費嗎?
答:通過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并實行全市統籌、城鄉統籌。參保人員無需單獨繳納大病保險費用。
四、哪些屬于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報銷范圍?
答: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其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治療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年度累計個人負擔金額超過起付標準的合規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范圍。具體起付標準在每年底公布次年度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時,根據上年度本市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并由市人力社保部門發布。
五、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調整程序?
答: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待遇水平、就醫結算等基本政策,由市人力社保、財政、衛生計生、保險監管部門共同制定,并通過適當方式征求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大病保險制度運行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
六、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應具備什么基本條件?
答:應具備以下5個方面基本條件:一是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在本市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含)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二是在本市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三是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四是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承辦本市大病保險業務,并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五是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
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如何保持收支平衡?
答: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原則上按5%執行。盈利率在5%(含)以內的部分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留用;高于5%以上的部分全部返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虧損率低于5%(含)的部分全部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承擔;高于5%以上且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給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時,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分攤,具體分攤比例在保險合同中載明;高于5%以上且由非政策性原因給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的,全部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承擔。
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如何報銷?
答:參保人員大病醫療費用實行“一站式”刷卡聯網結算,個人只需承擔應由本人負擔的費用,其余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未能實行聯網結算的,可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
九、對于特殊困難人員,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無特殊政策?
答:對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的民政優撫、低保、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重度殘疾等困難群體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順序依次結算醫療費用,并通過信息化方式實現“一站式”結算報銷。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后,個人實際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繼續由醫療救助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救助。
十、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大病保險管理職責;
(二)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給付保險待遇;
(三)丟失或者篡改大病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
(四)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十一、參保人員或醫療機構不得有哪些行為?
參保人員或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大病保險待遇的,由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責令退回騙取的資金,并依法予以罰款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需要征收增值稅嗎?
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符合增值稅相關免稅政策規定的,按照規定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