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計生委(衛生局):
為進一步深化醫改,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滿足群眾基本用藥需求,促進雙向轉診及合理用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3〕148號)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藥政發〔2014〕3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藥品保障供應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目前,新一輪基本藥品品種集中招標中標結果執行在即,請各地按照新的配送政策及早落實。
一、完善公立醫院優先使用基本藥物機制
進一步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在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全面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的基礎上,全省范圍內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全面配備并優先選擇使用基本藥物(包含省增補藥物,下同),并逐步達到一定的配備使用比例。各地要健全機制,強化措施,做好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工作,至2015年底全省三級綜合醫院(包括中醫院)基本藥物銷售金額占全部藥品銷售總金額的比例不低于25%,三級專科醫院不低于20%,二級綜合醫院(包括中醫院)不低于45%,二級專科醫院不低于40%,實行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機構不低于50%。
鼓勵非政府辦醫療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積極參與藥品的集中采購和配送服務。
二、建全短缺藥品信息報告及供應保障機制
各級醫療機構應及時將藥品使用中短缺藥品信息通過短缺藥品信息平臺或以其它方式報告至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根據藥品短缺信息進行篩查分析匯總并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報告。省衛生計生委在收到相關信息后,將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取直接掛網、啟用備案中標、補標或定點生產等措施解決供應問題。
三、落實藥品配送主體責任
藥品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職責,中標藥品的配送由中標生產企業自行選擇配送企業或直接配送,直接配送需覆蓋全省各級醫療機構。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季度或半年對中標生產企業主體配送情況進行統計考核,對企業在主體配送過程中發生的不誠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考核檢查結果納入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和積分進行獎懲。
四、探索縣、鄉、村一體化藥品配送模式
為做好基層醫療機構及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服務,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3〕148號)和原甘肅省衛生廳等7個部門《甘肅省國家基本藥物管理辦法(試行)》(甘衛辦發〔2010〕117號)精神,在總結原有藥品配送模式經驗的基礎上,探索建立“藥品生產企業主體配送、以縣為單位一體化配送,條塊結合有機銜接”的藥品配送模式。
以縣為單位一體化配送是指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牽頭,相關醫療單位參與,按照城鄉結合、基層與縣級公立醫院結合、基藥與非基藥相結合的原則,每縣遴選4-5家具備藥品配送資格的企業參與縣、鄉、村醫療機構藥品配送服務。省衛生計生委通過藥品采購集中平臺積分管理為縣鄉村一體化藥品配送遴選提供技術支持。鼓勵藥品配送企業通過優質服務和競爭取得一體化配送資格。
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藥品配送企業遴選工作,也可探索以市為單位的藥品集中配送遴選和一體化工作。縣級或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藥品配送遴選管理細則,落實縣、鄉、村一體化配送服務,并實行動態管理及末位淘汰制,確保邊遠、低價、采購量少的藥品配送到位。
鼓勵省、市級醫療機構以及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遴選確定本機構的配送企業,被遴選的藥品配送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中標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有機銜接。
五、加強對配送企業系統導入審核
省衛生計生委對符合條件的藥品批發經營企業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納入甘肅省基本藥物配送企業數據庫和甘肅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
六、加強配送合同管理
配送企業確定后,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代表轄區內醫療機構與配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制定醫療機構藥品貨款支付制度、相關考核措施及處罰辦法。以縣為單位設立藥品采購周轉資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核算中心(以下簡稱“財務核算中心”)負責統一支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采購藥款,確保供貨企業60天內足額收到藥款。加強對各級醫療機構藥款支付的監督,對因貨款支付原因導致藥品配送不及時且產生嚴重后果的,由醫療機構及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七、完善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監管機制
貫徹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關于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4〕14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藥政發〔2014〕36號)精神,對列入國家和省級常用低價藥品清單并納入我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品規,取消最高零售價限制,實行統籌聯動集中采購方式,由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指導,市級區域代表組織,各級醫療機構參與議價采購。
加強對常用低價藥品采購供應及價格的監測和監管,對醫療機構議價與突破日均費用標準者,應及時協同價格管理部門處理。對于確因價格倒掛不能保證供應的,及時采取定點生產、直接掛網、啟動備案中標、重新議價等措施保障供應。同時,正確認識常用低價藥品價格政策調整所產生的價格波動,積極引導醫療機構臨床醫生使用低價經典藥品,并將使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考核,逐步提高常用低價藥品使用量。
八、建立臨床用藥綜合評價制度
逐步建立以臨床合理用藥為重點,以藥品療效、質量、價格、處方行為等因素為內容的藥品臨床使用綜合評價體系,對超常規使用藥品的行為進行重點監控、用藥點評和約談,推進臨床合理用藥和藥品劑型、規格、包裝的標準化。
九、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藥品供應
各市、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集中采購行為和配送供應保障的監管力度,要按照《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辦法<試行>》查處在藥品集中采購、配送、網上交易過程中各種不誠信行為,記錄并上傳至企業或醫療機構的誠信檔案。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履行《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的監督,對商業賄賂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查處。
附件:甘肅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配送企業申請辦理流程
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