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醫保辦發〔2021〕10號
各盟市醫療保障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
?? 為落實國家關于建立完善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部署要求,確保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順利落地,更好滿足廣大參保患者用藥需求,現就自治區落實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類管理要求,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政策
“雙通道”是指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談判藥品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自治區部分統籌區在前期開展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特殊用藥工作中,積極探索“雙通道”保障機制,為方便群眾用藥,提高談判藥品可及性提供了有益經驗。
為鞏固和擴大改革成果,讓國家藥品談判政策發揮更大的便民利民效應,各統籌區要總結前期工作經驗,按照分類管理要求,落實談判藥品門診、藥店醫療保障待遇政策。一是按照《關于完善內蒙古自治區門診特殊用藥管理工作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20〕15號)要求,落實好兩批門診特殊用藥管理工作。二是將符合各統籌區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的談判藥品全部納入門診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圍。三是統籌做好“雙通道”管理機制與門診統籌、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特殊用藥、異地就醫等政策的銜接,結合談判藥品使用實際,將適宜藥店供應的品種納入“雙通道”管理,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分布廣泛、市場化程度高、服務靈活的優勢,與定點醫療機構互為補充,形成供應保障合力。四是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談判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為由影響國家談判藥品的配備、使用。
二、建立準入退出機制,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管理
各統籌區醫療保障部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遴選標準和程序,將資質合規、管理規范、信譽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對儲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藥品,要遴選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機構承擔儲存、配送任務。原則上,年底前每個旗縣區最少開通1家“雙通道”定點藥店。各地要將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情況納入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范圍,明確藥品供應主體和責任,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定點零售藥店按供應能力和協議要求規范配備,并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國家談判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建立藥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和追溯機制,落實存儲、配送、使用等環節安全責任,確保“雙通道”談判藥品質量安全。建立健全“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退出機制,適度競爭、有進有出、動態調整。
三、完善支付政策,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
“雙通道”管理藥品年度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等待遇政策由各統籌區結合當地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制定。原則上,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支付政策。各統籌區要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合理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門診特殊用藥等施行單獨支付政策的藥品,可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控制范圍。
四、落實信息公開,引導群眾合理就醫用藥
各統籌區要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施行“雙通道”管理的談判藥品品種及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并加大對“雙通道”政策的宣傳力度,提升政策知曉度,合理引導公眾預期,在方便患者用藥的同時,引導合理就醫、規范用藥。
五、加強監測預警,確保政策平穩運行
各地要積極開展政策措施落地情況監測,妥善處理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藥品供應不暢、配備不足、支付障礙等問題,確保政策平穩運行,落地見效。要完善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引入智能監控,嚴厲打擊“雙通道”領域套騙取醫保資金的行為。加強“雙通道”用藥費用和基金支出常規分析和監測,及時調整完善監管政策措施,確保基金安全。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將進一步完善談判藥品月度監測工作,并定期通報全區運行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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