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衛生健康監督所,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各乙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國家衛生健康委第4號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貫徹落實《辦法》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程序》和《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技術評審準則》,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學習和培訓
? 各區衛生健康委要加強對《辦法》及我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相關配套文件的學習,掌握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程序、認可準則、技術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將委托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研究院,組織一次覆蓋全市乙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培訓,重點講解資質認可程序及技術評審準則。各機構要加強內部培訓,切實將《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學深吃透,嚴格規范技術服務行為,提高技術服務質量。
二、規范認可程序
? 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研究院作為乙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技術評審單位,具體負責組建專家庫、建立考試題庫、審核申報材料和現場技術評審等相關工作。各機構要按照我市資質認可程序和技術評審準則認真準備申報材料,有效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材料提交,有效期在5月1日之后的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時限及資質有效期進行申請。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 市區兩級衛生健康監督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規定,加強對本區內從業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對用人單位監督執法中,應當對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進行延伸檢查,提升監管精準性。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22日
(聯系人:杜金穎;聯系電話:83979678)
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乙級資質認可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第一條?申請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向北京市衛生健康委政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附錄1);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知悉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附錄2);
(三)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資格證明;
(四)工作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的名單及其技術職稱證書、勞動關系證明;
(六)儀器設備清單、工作場所布局與面積示意圖;
(七)在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范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其他材料(附錄3第二部分第八項)。
第二條?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當完整齊全、內容清楚、不得涂改,復印件、影印件應當清晰并與原件一致,具體要求詳見附錄3。
第三條?政務大廳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文書見附錄4;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補正文書見附錄5;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文書(見附錄6)。
第四條?政務大廳應當在出具受理文書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申請材料轉辦文書(見附錄7)移交技術評審單位。技術評審單位不接收除政務大廳以外轉辦的申請材料。
二、技術評審
第五條?北京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研究院)作為技術評審單位承擔具體技術評審工作。技術評審包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
第六條?技術評審單位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作出技術審查結論,《申請材料技術審查意見表》見附錄8。
第七條?申請材料技術審查結論為“通過”的,技術評審單位繼續開展現場技術考核,并提前3日將現場技術考核時間、專家組及有關人員名單和注意事項等通知申請單位;結論為“不通過”的,不開展現場技術考核。
第八條?技術評審單位從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技術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5或7名專家,組成現場技術考核專家組。專家組人員構成應當滿足現場技術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檢測、評價、質量管理、衛生工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組長對現場技術考核的技術工作負總責,專家組成員按分工對所承擔的工作任務負責。
第九條 現場技術考核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技術評審單位應當制定現場技術考核計劃,備齊現場技術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樣、資料和表格,并于現場考核前交專家組。技術評審單位、專家組應當對考核盲樣、資料嚴格保密。
技術評審單位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協助專家組做好現場技術考核,負責現場技術考核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第十條?現場技術考核前,技術評審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全體專家組成員參加的預備會,會議內容包括:
(一)宣布現場技術考核專家組組長及成員名單;
(二)介紹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宣布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結論;
(三)介紹現場技術考核的目的、范圍、依據及考核原則和判定標準,并介紹本次考核的計劃和日程安排;
(四)提出現場技術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觀、保密等要求,專家組全體成員簽署保密和公正性聲明;
(五)確定專家組成員分工和職責。
第十一條?專家組按照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技術評審準則,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技術考核。現場技術考核程序和內容如下:
(一)召開首次會議。參加會議人員包括專家組成員、技術評審單位工作人員和申請單位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程序及內容如下:
1.技術評審單位工作人員宣布專家組組長和成員名單,對現場技術考核提出要求;
2.專家組組長介紹現場技術考核的目的、范圍、依據及考核原則和判定標準等,介紹現場技術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讀保密和公正性聲明;
3.申請單位負責人宣讀承諾書;
4.申請單位對照技術評審準則匯報機構資質條件、內部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情況;
5.確定申請單位現場技術考核配合人員;
6.確定現場考核意見反饋和末次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審查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2.工作場所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3.相關部門設置和負責人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任命文件等材料;
5.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檔案材料;
6.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過程管理材料;
7.儀器設備的購置憑證、驗收材料、檢定或校準證書、期間核查記錄、維護記錄、現場檢測設備的出入庫記錄和其他有關檔案材料;
8.標準物質和溯源標準的購置、期間核查、使用、配制等相關原始記錄;
9.耗材和試劑購置驗收材料和相關記錄,以及購置、配制、儲存、使用和處置等過程的記錄及管理要求;
10.技術服務報告、原始記錄及過程控制材料。
(三)勘查實驗室等工作場所。主要內容包括:
1.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種類、數量、性能情況和運行狀態;
2.儀器設備放置、標識、檢定或校準、期間核查、維護和使用;
3.實驗室等工作場所的布局、環境、警示標識、通風、噴淋洗眼設施和安全衛生要求與管理等情況;
4.檢測樣品的交接、存放、測量、處置等過程記錄和管理要求。
(四)技術服務能力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1.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考核評估。
(1)專業知識綜合能力考核。依據考核評估大綱,從考試題庫抽取試題,采取書面閉卷考試的方式,考核評估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綜合能力情況。考試時間120分鐘,滿分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
考核人員范圍:質量控制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職業衛生檢測與評價人員、放射衛生檢測與評價人員等。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國家安監總局和原北京市安監局指定機構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免于能力考核評估;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理化檢驗技術中級,代碼383)成績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免于能力考核評估。
考核內容:考核應涵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法規標準規范、質量管理和相關專業知識。申請第一類業務范圍的,應考核職業衛生專業知識(專業技術人員自主選擇考核檢測或評價方向)。申請第二類業務范圍的,應考核放射衛生專業知識。
(2)檢測操作技能考核。依據考核評估大綱和考試題庫,對檢測人員進行現場采樣、現場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分析等操作技能考核,檢測人員應獨立完成考核。
(3)職業衛生工程技術能力考核。依據考核評估大綱和考試題庫,對職業衛生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核,職業衛生工程技術人員應獨立完成考核。
2.考核認定檢測能力。
(1)檢測方法建立情況審核。專家對申請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方法建立的內容、過程、結論和記錄等進行審核。
檢測方法建立要求:申請單位應編制檢測方法驗證、確認或論證程序,規范開展檢測方法驗證、確認或論證,詳細記錄每項檢測方法建立的內容、過程和結論,并規范出具檢測應用報告。采用國家、國外、行業、團體標準檢測方法,應進行方法驗證;采用文獻提出的檢測方法,應對方法進行確認;采用實驗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檢測方法,應對樣品采集和檢測技術指標進行研究,編寫研究報告,并經至少3名國家級或省級職業衛生檢測專家進行審核論證。
已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證書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認可(CNAS)證書的,直接認定相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項目及參數檢測能力,不重復審核檢測方法建立情況。對未取得CMA證書、CNAS證書的,或CMA證書、CNAS證書未覆蓋的檢測項目,要審核每項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方法建立情況。
(2)盲樣考核。申請單位應獨立完成盲樣檢測,并在48小時內向專家組提交檢測報告。盲樣檢測過程和檢測結果經專家評審符合要求。
考核盲樣種類:根據申請的業務范圍,可考核金屬類、非金屬類、有機類和粉塵類(含游離二氧化硅測定)等樣品。申請第一類業務范圍的,盲樣考核應覆蓋主要檢測方法和儀器設備,考核項目數一般為3~5項;申請第二類核技術工業應用業務范圍的,不考核盲樣。
(3)審核認定檢測項目能力。專家審核認定申請單位是否滿足《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技術評審準則》規定的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要求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項目能力。
3.考核認定評價能力。
(1)評價報告現場模擬考核。申請單位應在48小時內獨立編制完成模擬評價報告,并向專家組提交。模擬評價報告應當分析評價全面、準確,措施建議和結論有效可行、具有針對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并經專家評審符合要求。
模擬考核內容:申請第一類業務范圍的,選擇其中一項申請的業務范圍進行評價報告現場模擬考核,主要編寫工程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危害程度與健康影響評價、措施建議和評價結論等方面內容。申請第二類業務范圍的,選擇核技術工業應用業務范圍進行評價報告現場模擬考核,主要編寫工程分析(含輻射源項分析)、危害因素識別、輻射劑量估算、放射防護措施評價、危害程度與輻射健康影響、措施建議和評價結論等方面內容。
(2)評價能力審核認定。申請的每項業務范圍,專家現場抽查2份規模以上企業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未出具正式評價報告的,抽查模擬評價報告),對工程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危害程度與健康影響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管理措施建議和評價結論等方面評價能力進行審核認定。
(五)召開專家組會議。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專家組成員、技術評審單位工作人員。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程序及內容如下:
1.現場考核專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別報告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
2.編制現場技術考核報告;
3.作出現場技術考核結論。
現場技術考核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六)反饋現場技術考核意見。專家組向申請單位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反饋現場技術考核意見。
(七)召開末次會議。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專家組成員、技術評審單位工作人員和申請單位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程序及內容如下:
1.專家組組長通報現場技術考核工作總體情況;
2.專家組組長宣讀現場技術考核結論;
3.申請單位負責人發言。
第十二條?專家組應在現場技術考核結束后,將考核原始記錄、現場技術考核報告及有關資料移交技術評審單位。
三、報批和批準
第十三條?技術評審單位根據申請材料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的情況,作出技術評審結論,編制完成技術評審報告,并將技術評審報告(加蓋公章)及相關資料報送北京市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處(以下簡稱職業健康處)。
技術評審結論分為“建議批準”和“建議不批準”。
第十四條?技術評審結論為“建議批準”的,職業健康處根據技術評審報告及結論,應在10個工作日內經綜合審查并報委領導審定后,作出資質認可決定,并向政務大廳出具許可決定轉送文書(見附錄9)。技術評審結論為“建議不批準”的,不予批準資質認可,職業健康處向政務大廳出具許可決定轉送文書(見附錄9)。
第十五條?決定予以認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頒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證書》(證書式樣見附錄10);決定不予認可的,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文書(見附錄11)。
第十六條?職業健康處對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的單位在北京市衛生健康委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
四、資質變更
第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實驗室地址等發生變更的,應自完成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政務大廳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期間,應暫停相關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申請乙級資質變更的,應向政務大廳提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變更申請表》(附錄12)及相關附件材料。政務大廳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且沒有發生單位類型、隸屬關系、資質條件等重大變化的(由機構作出書面承諾并加蓋公章),技術評審單位組織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如發生重大變化,技術評審單位應組織專家(一般為3名)進行現場技術考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職業健康處向政務大廳出具許可決定轉送文書(見附錄9),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核發記載資質變更事項的原資質證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資質變更,并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文書(見附錄11)。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申請變更實驗室地址的,技術評審單位組織專家(一般為3名)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材料及工作場所、儀器設備等進行技術評審。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職業健康處向政務大廳出具許可決定轉送文書(見附錄9),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核發記載資質變更事項的原資質證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資質變更,并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文書(見附錄11)。
第二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因機構合并申請資質變更的,技術評審單位組織專家(一般為5或7名)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材料及組織機構、人員、工作場所、儀器設備等進行技術評審。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職業健康處向政務大廳出具許可決定轉送文書(見附錄9),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核發記載資質變更事項的原資質證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資質變更,并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文書(見附錄11)。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分立的,應重新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在申請資質認可期間,不得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活動。
五、增加業務范圍
第二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向政務大廳提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增加業務范圍申請表》(附錄13)及相關附件材料。政務大廳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四條?技術評審單位組織專家(一般為3名)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如涉及工作場所、儀器設備、檢測能力等變化的,應當進行現場技術考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職業健康處向政務大廳出具許可決定轉送文書(見附錄9),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核發記載增加業務范圍事項的原資質證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增加業務范圍,并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文書(見附錄11)。
六、資質延續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政務大廳提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延續申請表》(附錄14)和第一條所列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申請材料。政務大廳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六條?資質延續的審核參照資質認可程序進行。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延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延續,并由政務大廳向申請單位發放不予許可決定文書(見附錄11)。
技術評審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優化技術評審流程,適當壓縮技術評審時間和內容,減少技術評審專家數量。
第二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在上一個資質周期內,連續參加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檢測能力驗證(比對或考核),且每次綜合評估結果為“優秀”或“合格”的,可分別免于現場技術考核的盲樣考核。
七、其他
第二十八條?申請單位(包括申請資質以及延續、變更、增加業務范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申請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證書被依法取消(或吊銷)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
第二十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機構取得甲級資質證書后30日內,原資質認可機關應注銷其乙級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以及延續、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的技術評審中,專家組或技術評審單位如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技術服務活動中涉嫌違法違規的,技術評審單位應及時向職業健康處報告。職業健康處將相關線索移交技術服務行為發生地的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核查。核查期間,暫停資質認可工作。開展核查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