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局,省直醫療衛生機構,廳機關各處室:
為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為,制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賄賂行為,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的通知》(國衛法制發〔2013〕50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河南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3月24日
河南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
不良記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為,制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賄賂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省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協助管理的河南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以下簡稱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
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核實、公布和上報。
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收集、匯總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
第四條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轉載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及河南省公布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如下處理:
(一)對一次列入河南省或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任意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終止該企業所有產品中標(成交)或配送資格。河南省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二)對一次列入其他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兩年內在河南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評分時,以及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采購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后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等條款。廉潔購銷合同中應當約定一旦有關企業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后,購銷合同將自行解除,有關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層級管理原則,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屬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因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商業賄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名單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自下而上逐級上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本轄區內發生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報送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送。省直管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報送內容包括行賄人和受賄人基本情況、行賄基本事實、法院判決書、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書及黨、政紀處分決定書、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報送材料進行核實。在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并給予當事人五個工作日的申訴期。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申訴期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聽證。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從收到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認定結果,并及時告知當事人。省衛生行政部門在核實工作完成五個工作日內,將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在河南省衛生廳政務網站上公布,并在公布后一個月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衛生行政部門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聽證內容不包括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聽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結束后,省衛生行政部門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認定結果。
第十二條 ?不良記錄公布事項包括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姓名和職務、違法事由、不良記錄處理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務或者其他利益的,由所屬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所屬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和監察、財政、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建立溝通機制,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醫療機構,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在全省衛生系統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