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深圳市醫療保障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背景
2019年5月《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開展醫保基金監管“兩試點一示范”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17號)發布了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方式創新試點、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和醫保智能監控示范點名單,要求利用2年時間,試點地區取得顯著進展,形成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和標準,推動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取得新突破。其中深圳市納入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城市之一。
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指出,要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指出,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群眾的“保命錢”,必須始終把維護基金安全作為首要任務。要健全嚴密有力的基金監管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管理體系。
2020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0號)指出,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信息報告制度。建立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醫保信用記錄、信用評價制度和積分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指出,要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二、出臺《辦法》的意義
我市較早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誠信體系,2008年制定了《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遵守社會保險醫療服務規定和履行服務協議為主要依據,結合日常開展社會保險醫療服務的工作量、服務量和服務滿意度,以及違規查處情況等,開展信用等評定,評定結果與結算撥付、監督管理相關聯,同時,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信用等級評定對提高守法履約意識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在原信用等級評定的經驗上完善評價內容、標準、應用,提高醫療保障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對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三、評價的信用主體包括哪些?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保醫師、醫保藥師、用人單位和參保人。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六章,即:總則、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信用評價異議處理、附則。
(一)總則。明確了《辦法》的主要目標、適用范圍、信用主體、管理部門及總體原則等。
(二)信用信息采集。明確了信用信息的范圍、采集方式。
(三)信用評價。明確了信用評價的周期、內容和標準。
(四)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明確了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應用。
(五)信用評價異議處理。明確了信用評價結果異議處理程序、時間。
(六)附則。明確了相關責任、服務協議概念、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