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醫療保障局,寧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
???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自治區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是指財政預算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按照時效性劃分,包括中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中長期績效目標是指預算資金在中長期規劃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指預算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三條?安排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是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和依據。全區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負責業務指導,各地醫療保障局組織具體實施??冃繕斯芾硎侵父骷夅t療保障部門以績效目標的編制、審核、批復和應用為內容所開展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對象是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保障項目資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補助資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醫療保障與服務能力提升補助資金、大病保險財補資金等,具體項目以財政廳預算項目庫為準。
第五條?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按其職能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分工明確的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機制。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負責組織指導各地醫療保障部門實施醫療保障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的編制、申報,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的審核、匯總,并提請財政廳下達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組織、指導和監督各地醫療保障部門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負責績效目標的公開工作。各地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編制,向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申報,實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自評報告。
第二章?績效目標的編制
第六條?績效目標由各地醫療保障部門按照“誰使用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和規定的方法、程序科學合理編制。
第七條?績效目標編制內容,主要包括設定預期目標、制定績效指標和確定績效指標值。
預期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預期效果,并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和量化。
績效指標是對預期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績效指標值是績效指標的具體表現,通常用可衡量的標準、數值、比率等來表示,確定指標值時主要依據或參考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績效標準。
第八條?績效目標編制要求
(一)指向明確??冃繕艘蠂窠洕蜕鐣l展、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醫療保障部門職能等要求,并與相應的資金使用內容、范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冃繕藨攺臄盗俊①|量、成本、時效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四)相應匹配??冃繕艘c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九條?績效目標編制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二)醫療保障部門職能、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項目規劃;
(三)中期財政規劃及年度預算管理要求;
(四)相關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
(五)符合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十條?績效目標編制方法
1.對醫療保障項目資金的功能進行梳理,包括政策依據、資金性質、支持范圍、實施內容、工作任務、政策對象等,明確醫療保障項目資金的功能特性。
2.依據醫療保障項目資金的功能特性,預計項目實施在一定時期內所要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確定醫療保障項目資金所要實現的目標,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3.對醫療保障項目資金要實現的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從中概括、提煉出最能反映總體目標預期實現程度的關鍵性指標,并將其確定為相應的績效指標。產出指標主要包括數據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成本指標;效益指標主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可持續影響指標;滿意度指標主要包括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等。編制和申報績效目標時應同時明確年度績效目標和中長期績效目標。
4.通過收集相關基準數據,確定績效標準,結合項目預期進展、預計投入等情況,確定績效指標的具體數值,填列《xx年xx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見附件)。
第十一條?績效目標編報程序
(一)各地醫療保障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醫療保障項目資金績效目標。
(二)各地醫療保障部門于每年7月上旬前將蓋章確認的績效目標申報表報送至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三)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進行內部會審和評估,對績效目標進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上報自治區財政廳。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審核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按照“誰分配資金,誰審核目標”的原則,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在自治區財政廳的指導下,依據預算管理級次進行審核。審核符合要求后,績效目標按程序錄入項目庫,并進入預算編審流程。
第十三條?醫療保障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審核內容
(一)相關性審核,包括目標相關性和指標科學性。審核總體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與醫療保障部門職能、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是否密切相關;績效指標是否全面、充分、細化、量化,難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體,是否選取了最能體現總體目標實現程度的關鍵指標并明確了具體指標值。
(二)完整性審核,包括規范完整性和明確清晰性。審核績效目標填報格式是否規范,內容是否完整、準確、詳實,是否無缺項、錯項;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是否能夠反映項目主要情況,是否對項目預期產出和效果進行了充分、恰當的描述。
(三)適當性審核,包括績效合理性和資金匹配性。審核預期績效是否顯著,是否能夠體現實際產出和效果的明顯改善,是否符合行業正常水平或事業發展規律;與其他同類項目相比,預期績效是否合理;績效目標與項目資金量、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要完成既定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四)可行性審核,包括實現可能性和條件充分性。審核績效目標是否經過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合理測算,實現的可能性是否充分;項目實施指標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自治區統一政策規定,是否能達到預期效益和效果。
第四章?績效目標的批復、調整與應用
第十四條?醫療保障項目資金預算批復時,同時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確定后,一般不予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調整流程報批。
第十六條?各地醫療保障部門應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應按照有關要求,對有關醫療保障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同項目資金預算予以公開。
本規定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