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療保障局、局屬各單位,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醫療保險服務藥師(以下簡稱醫保服務藥師)的管理,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等文件,現就有關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醫保服務藥師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依法注冊的執業藥師,在本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執業。
醫保服務藥師應熟悉掌握國家和本市醫療保障相關政策,遵守醫保協議等相關規定。
未因違反醫保相關規定受到終止醫保服務資格處理。
二、醫保服務藥師需嚴格執行醫保服務規范
醫保服務藥師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應認真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做到人證相符,并保證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結算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特殊情況下為參保人員代購藥品的,應同時核對本人和代購人身份證。
醫保服務藥師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應嚴格遵守醫療保障等部門有關規定,認真核驗處方,指導參保人員合理用藥,不誘導參保人員選購高價或不按病情購藥,嚴格控制不合理醫保費用支出。
醫保服務藥師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應充分利用醫保信息平臺,加強對參保人員購藥行為的監管。
三、定點零售藥店應認真落實管理職責
定點零售藥店應加強醫保服務藥師管理,建立健全醫保服務藥師管理制度,規范醫保服務藥師指導參保人員購藥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受醫保經辦機構委托,與本機構執業的醫保服務藥師簽訂醫保服務藥師附加協議。
定點零售藥店負責本機構醫保服務藥師等相關工作人員醫療保障政策及經辦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
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醫保服務藥師名錄管理工作,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定點零售藥店應登錄國家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數據庫動態維護平臺(以下簡稱編碼平臺,網址:nhsa.gov.cn)對醫保服務藥師進行信息維護,編碼平臺未包含的信息按醫保經辦機構有關要求進行維護。
定點零售藥店對醫保服務藥師維護信息包括醫保服務藥師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執業藥師證編碼、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技術職稱、人員類別(在職或退休)等內容。
醫保服務藥師信息發生變更,或因離職、死亡等原因停止執業時,定點零售藥店應及時進行信息維護。
四、加強醫保服務藥師管理和監督
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擬定和印發醫保服務藥師附加協議,組織推動定點零售藥店開展醫保服務藥師補充協議簽訂、醫療保障政策及經辦管理宣傳培訓等工作,規范醫保服務藥師管理。
醫保經辦機構應加強醫保服務藥師名錄管理,及時掌握各定點零售藥店醫保服務藥師人員、服務類別以及違約人員等有關情況,做好分類和統計,按照國家醫保局信息業務編碼有關要求,不斷完善名錄信息管理。
醫保經辦機構應充分運用智能監管、實地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醫保服務藥師為參保患者提供購藥服務管理,嚴格執行醫保服務藥師附加協議要求。對醫保服務藥師經查實有違約行為的,按照協議要求,分別給予警示通報、中止醫保服務資格、終止醫保服務資格等處理。
醫保監督機構應充分運用實時監控等多種手段,加強醫保服務藥師為參保患者提供購藥服務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醫保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對醫保服務藥師發生欺詐騙保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查處,并按照規定提交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部門。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