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醫保〔2021〕81號
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
??? 為進一步規范家庭病床服務醫保費用管理,促進家庭病床服務健康良性發展,根據《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規范家庭病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醫?!?020〕100號)、《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務的通知》(閩衛基層〔2021〕39號)及本市醫保待遇相關規定要求,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病床服務醫保支付結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費用支付
(一)參保人按收費標準刷卡結算
建床期間,參保人在家庭病床建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建床機構)發生的醫保家庭病床建床費、巡診費、會診費、其他符合規定的上門醫療服務項目內涵、收費標準、醫保支付范圍等按照《廈門市醫療保障局 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規范家庭病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廈醫保〔2021〕10號)執行,患者可自愿選擇按項目或按服務包收費,按本市醫保待遇刷卡結算;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另行發生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住院除外),基本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醫保與建床機構按床日付費
參保人在建床期間發生的除急診、住院、國家談判藥品以外的建床費、檢查費、診察費(含巡診費)、治療費、藥品費等醫療費一并納入按床日費用標準結算范圍,按床日付費標準為80元/天,醫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床日付費標準進行調整。
床日結算天數以實際建床天數計算,每次建床結算天數不超過一個建床周期(3個月);每個醫保年度原則上支付不超過2個建床周期。特殊情況在不違反省、市關于家庭病床服務醫保支付相關規定前提下,參保人每醫保年度可向建床機構申請并經市醫保經辦機構批準,延長一次建床結算天數,最長不超過一個建床周期。
二、服務管理
(一)協議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經其所登記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取得家庭病床服務資質后,可向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家庭病床服務備案登記;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我市實際,有序納入醫保協議支付。
(二)家庭建床
建床機構應嚴格按照家庭病床服務建床評估標準和服務協議為患者建床,并實時將建床評估信息及服務標準(按項目或按服務包)上傳醫保信息系統。
(三)上門巡診
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家庭病床服務規范進行相關診療服務,上門巡診服務通過醫保“移動查房”系統實行“刷臉”確認,確保服務真實性;服務結束后由參保人或其家屬進行滿意度評價,建床機構應及時將巡診情況上傳醫保信息系統。
(四)醫保刷卡
家庭病床服務應全流程支持醫保電子憑證應用。辦理家庭病床服務的參保人可指定一名家屬或委托一名家庭病床服務相關人作為代理人,負責家庭病床服務經辦和醫保費用結算;建床機構應將代理人信息登記錄入醫保信息系統。
三、評價結算
年度結束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當年度參保人實際發生的家庭病床服務醫保費用及參保人服務滿意度評價結果與建床機構結算。
(一)參保人實際發生的家庭病床服務醫保費用小于或等于按床日費用標準,且未發生推諉病人、不合理醫療服務及其他醫保違規行為的,按實際發生的家庭病床服務醫保費用支付。
(二)家庭病床服務醫保費用超過按床日費用標準的,按床日費用標準支付,超支部分不再予以補償。
(三)參保人或其家屬應對上門巡診或院際會診服務進行滿意度評價,評價分按1至10分計,10分為最高分。一個建床周期結束后,匯總平均當次建床周期內評價得分,得分結果與當次建床周期支付結算掛鉤:
(1)平均分8分(含)以上予以全額支付;
(2)平均分7分(含)以上、不滿8分的,按95%支付;
(3)平均分6分(含)以上、不滿7分的,按90%支付;
(4)平均分低于6分的,按85%支付。
四、相關要求
(一)各相關建床機構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應嚴格按照衛健部門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評估標準和服務規范執行,配合行業監管,不得虛假建床服務。
(二)建床機構應加強家庭病床服務管理,建床機構開展的家庭病床服務納入醫保日常管理及考核。
(三)基層建床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家庭病床服務范圍不得超過所在行政轄區。
五、本通知自2021醫保年度起試行,試行有效期限至2022醫保年度止。
廈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