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醫療保障局、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各定點醫療機構:
??? 為了切實解決部分參保人員自負醫療費的特殊困難,現對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象中尿毒癥透析、腎移植術后抗排異和精神障礙等參保病人,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大病和住院(含急診觀察室)治療中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自負醫療費實行減負,減負所需資金從本市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尿毒癥透析、腎移植術后抗排異病人
(一)減負范圍
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象中尿毒癥透析和腎移植術后抗排異病人,因病情需要,按規定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大病和住院(含急診觀察室)治療中發生的自負醫療費。
(二)減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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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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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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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自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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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負后實際自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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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大病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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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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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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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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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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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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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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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或急觀起付線以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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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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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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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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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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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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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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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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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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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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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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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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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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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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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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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或急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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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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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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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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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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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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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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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含治療中使用乙類藥品發生的自負醫療費用。減負后病人實際現金自負的費用,應當與實施藥品分類給付前的現金自負費用相同。
二、精神障礙病人
(一)減負范圍
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象中精神障礙病人在本市各精神專科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自負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部分。
精神障礙限于精神分裂癥、抑郁癥(中、重度)、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二)減負標準
在職職工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減負85%,自負15%;退休人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減負92%,自負8%。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尿毒癥透析、腎移植術后抗排異和精神障礙等參保病人減負費用的結算程序由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負責減負的具體經辦工作。
(二)參加總工會互助保障計劃的尿毒癥透析、腎移植術后抗排異和精神障礙等病人,完成自負醫療費減負后,再到總工會按照互助保障計劃申請保障金。醫療機構已經減負的自負醫療費部分,不納入總工會醫療互助保障計劃的保障金給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