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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衛健委關于家庭病床服務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07/29 信息來源:查看

為落實2021年太原市民生實事工作安排,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滿足長期臥床或行動不便的特殊患者居家醫療服務的迫切需求,我委根據《關于加強老年人居家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0〕24號)等文件精神,參考上海、深圳等地先行先試經驗,起草了《太原市家庭病床服務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 一、電子郵箱:tyswjwyzygkgq@163.com。

?? 二、信函:太原市萬柏林區望景路5號太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科,郵編:030000。請在信封上注明“家庭病床服務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5日。

?太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28日

?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家庭病床服務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家庭病床服務,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加強老年人居家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24號)、《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太原市基本醫療保險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并政辦發〔2016〕2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病床服務,是指醫療機構在患者居住場所建立家庭病床(以下簡稱建床),為適宜居家診療、康復、護理的患者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在本市范圍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居家醫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本市家庭病床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家庭病床服務的相關政策和規范,監督、指導家庭病床服務的開展,向社會公布轄區內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醫療機構開展家庭病床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等。

第五條? 市級醫療保障部門根據職責對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的家庭病床服務進行醫保結算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兩級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評估意見對本市開展居家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家庭病床服務機構”)在醫療機構注冊聯網管理系統予以登記。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應當向其行政隸屬關系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開展家庭病床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轄區擬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能力進行評估,并將符合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條件的醫療機構抄送同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由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在醫療機構注冊聯網管理系統予以登記。

第二章服務對象

第八條? 家庭病床服務對象為有居家醫療服務需求,診斷明確、病情穩定,滿足基本條件,且符合參考條件之一的患者,首批病種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因病臥床、身體衰弱、行動不便、失能患者,需要醫療衛生人員定期上門提供診療、康復或者護理服務的。

(二)參考條件:

1.惡性腫瘤晚期的患者;

2.患有腦血管意外后遺癥的患者;

3.骨折后牽引或者固定的患者;

4.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九條?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一級、二級醫院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與所開展居家醫療服務相應的診療科目;

(三)已登記家庭病床、巡診等服務方式。

第十條? 提供家庭病床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經注冊在本機構,具備與所提供居家醫療服務相符合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同時至少具備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的執業醫師;

2. 經注冊在本機構,至少具備5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和護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3. 康復治療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至少具備3年以上臨床康復治療工作經驗和技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4.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藥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一條??家庭病床服務內容主要包括適宜居家提供的診療服務、醫療護理、康復治療、藥學服務、安寧療護、中醫服務等醫療服務。

(一)診療服務包括健康評估、體格檢查、藥物治療、診療操作等。

(二)醫療護理服務包括基礎護理、專項護理、康復護理、心理護理等。

(三)康復治療服務包括康復評定、康復治療、康復指導等。

(四)藥學服務包括用藥評估、用藥指導等。

(五)安寧療護服務包括癥狀控制、舒適照護、心理支持和人文關懷等。

(六)中醫服務包括中醫辨證論治、中醫技術、健康指導等。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服務項目目錄。醫療機構可根據患者病情需要和執業范圍選擇醫療風險低、適宜居家操作實施的技術和服務項目。

第十二條??家庭病床服務機構為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居民向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家庭病床申請表,并提供就診記錄、住院小結、相關輔助檢查及影像報告、用藥清單等病歷資料。

(二)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收到居民建床申請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對患者進行建床評估。

(三)確定建床的,服務機構應當與患者簽訂家庭病床服務協議;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與患者法定代理人簽訂。家庭病床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醫患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和要求、責任醫師和護士、患者的緊急聯系人等內容。家庭病床服務協議(范本)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家庭病床服務的建床周期不得超過九十日,超過建床周期需要繼續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四條??建床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指定一名緊急聯系人,緊急聯系人應當保持通訊暢通。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在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期間,應當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陪護人員照料、陪同患者。

第十五條??建床期間,患者的居住場所應當保持安靜、光線明亮、通風良好,房間、桌面、病床、床單被褥和患者衣服應當保持清潔。需要進行注射、換藥等治療的患者,其居住場所應當在責任醫師和護士的指導下做好隔離與防護,避免感染。

第十六條??家庭病床服務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家庭病床服務:

(一)責任醫師和護士應當在建床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對患者的首次訪視,首次訪視應當詳細詢問患者的病情,進行生命體征和其他必要檢查,并根據診斷情況為患者制定健康管理計劃。

(二)責任醫師或者護士應當根據健康管理計劃定期開展家庭訪視。家庭訪視至少每周一次,患者病情需要或者出現病情變化時,可以增加家庭訪視次數。責任醫師或者護士可以運用智能醫療健康裝備,以遠程診療、遠程健康指導等方式,對患者進行家庭訪視。

(三)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醫療衛生服務規范開展診療、康復、護理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向患者或其近親屬、陪護人員進行知情同意告知,指導開展居家護理和康復訓練等。

(四)患者出現病情變化或者治療方案需要調整時,責任醫師可以請上級醫師查床或者??漆t師會診,上級醫生或者專科醫師應當在三日內完成查床或者會診。

(五)經醫療衛生人員評估,建床患者符合轉診標準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告知患者或者緊急聯系人及時轉診,并提供轉診服務,緊急情況不受分級診療政策限制?;颊呋蛘咂浣H屬、法定代理人拒絕轉診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告知可能的風險,并要求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簽字確認。

(六)發現疑似傳染病患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指導患者及相關人員落實消毒和隔離措施,避免傳染病擴散蔓延。

(七)傳染病流行期間,應當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做好自我防護和患者防護。患者居家隔離期間,可以優先采用遠程家庭訪視。

(八)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將診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帶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廢物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當為建床患者辦理撤床手續,填寫撤床記錄單,記錄撤床理由等內容,并經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

(一)患者經治療后疾病好轉或者治愈的;

(二)患者轉住院治療的;

(三)患者死亡;

(四)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停止治療或者撤床的;

(五)建床周期期滿結束的。

第十八條??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應當符合以下醫療安全管理要求:

(一)原則上不得開展靜脈輸液,確需在居家、居住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靜脈輸液、靜脈注射、較為復雜的換藥、拆線、男性導尿等醫療風險較大的項目,應由上級醫師嚴格評估家中操作安全性,并充分告知患者(或家屬)有關醫療風險。在患者(或家屬)簽訂知情同意書后,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家屬或看護人員陪同、觀察的情況下,方可進行相應治療。

(二)靜脈輸液的藥物范圍僅限于維持水、電解質平衡、基本能量支持治療藥物和緊急搶救用藥。

(三)以下藥物的注射劑型不得在家庭病床使用:抗菌藥物、化療藥物、生物制品、升壓藥物、降壓藥物、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易制毒藥物、毒性藥物、其他臨床上易引起不良反應的藥物及外機構配置的藥物。

(四)在患者接受靜脈輸液過程中,應當有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陪護人員陪同、觀察。靜脈輸液的藥物為首次使用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在開始靜脈輸液后觀察患者三十分鐘以上,并向患者陪護人員講解注意事項。

(五)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告知患者陪護人員,一旦患者發生輸液反應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停止輸液,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送院救治,并與家庭病床服務機構取得聯系,及時辦理撤床手續。責任醫師應當與送治醫療機構做好交接,并提供患者病歷資料。

第十九條??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范客觀、及時、準確記錄提供的家庭病床服務?;颊呓ù矔r間滿一個月時,責任醫師應當填寫家庭病床階段小結。醫療機構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應當留存全部流程的書面文字記錄。病歷資料由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按照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服務機構家庭病床服務信息系統應當與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平臺對接,及時上傳數據,實現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上報業務統計和分析數據。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建床條件的太原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所產生的家庭病床醫療服務費用按照《山西省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2020版)》進行收費(省定價格有更新的以最新價格收費),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納入市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建床,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家庭病床定點機構)確定予以建床的,應當核實患者的參保狀態、醫保記賬條件后,并將相應核實情況告知患者。

第二十三條??建床期間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家庭病床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納入參保患者全年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住院最高支付限額管理。

第二十四條??家庭病床不設起付線,個人自付比例參照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政策執行。市醫保按項目支付參?;颊呒彝ゲ〈卜蔗t療費用,每月最高支付限額1350元(按符合醫保規定支付的家庭病床巡診費按每周不超過2次計),設床不足一個月的,按45元/床日限額結算。

第二十五條??建床期間,參保人不能同時享受除家庭病床外的其他住院類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第二十六條市??醫保經辦機構依據本辦法制定太原市家庭病床服務醫保結算規程,做好與家庭病床機構的結算和清算工作。家庭病床費用納入相應定點醫療機構總額控制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市醫療保障部門對建床患者進行核查時,家庭病床定點機構以及參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當予以配合。參保人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情況的,市市醫療保障部門有權終止其醫療保險家庭病床待遇,相關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或者追回,并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市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建立家庭病床保障支持信息系統,逐步將家庭病床服務信息納入統一監管,優化服務流程,實現服務行為全程追蹤,對轄區內開展居家醫療服務的人員、行為、評價等情況進行監管。鼓勵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配置智慧醫療系統、物聯網設備、遠程互聯網服務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當配置適應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攜帶的診斷、檢查、治療的器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手電筒、壓舌板、注射換藥器材及與所開展服務項目相關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訊設備。各種器材和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及醫療器械相關要求,保證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條??本市醫療機構開展家庭病床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相應條款由市衛健委、市醫保局、市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按照各自職能進行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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