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1日,《遼寧省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的實施是我省中醫藥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開辟了依法扶持促進保障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新局面,對推進我省中醫藥事業傳承創新、高質量發展,促進健康遼寧建設具有深遠影響和重大意義,標志著我省中醫藥全面發展進入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為加快中醫藥強省建設再添“法治利器”。為推動《條例》更好地貫徹落實,省衛生健康委將加快政策與法規的配套銜接,省衛生健康委對《條例》進行權威解讀。
??《條例》地位和重要性——我省首部中醫藥地方性法規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疾病預防和診治、醫養結合、提升居民健康素養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醫藥事業發展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為了在法律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201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正式實施,首次將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
??一直以來,我省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中醫藥事業取得了快速發展。中醫藥在我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進健康遼寧建設中起到了獨特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的中醫藥事業發展面臨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發揮不充分、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和挑戰,特別是與全國中醫藥事業發展較快的省份和地區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規范、高效地履行好中醫藥法確定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從我省貫徹落實該法六年來的實際情況看,有必要根據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客觀情況,梳理、整合已有的中醫藥繼承和發展方面的制度、政策,將人民群眾樂于接受、在實踐中對人民群眾健康保障發揮積極作用、有利于加強和完善我省公共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做法納入制度規范中,上升為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為我省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特別是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更豐富的制度供給,提升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治理能力和法制化水平,確需制定實施我省地方中醫藥法律法規。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我省于2023年11月出臺《遼寧省中醫藥條例》,對推動中醫藥發展的內容要求細化、具體化。
??隨著條例的實施,省衛生健康委將持續聚焦重點專科(學科)建設、診療服務、促進醫療質量提升等方面,加大監管力度,完善配套相關制度,全面提升基層中醫藥在治未病、醫療、康復、公共衛生、健康宣教等領域的服務能力,不斷提供令人民群眾滿意的中醫藥服務。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人才評價全過程相銜接的閉環人才培養體系。持續完善中醫藥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促進產學研結合、臨床科研一體化,形成中醫藥與多學科交叉融合創新發展模式。突出中藥保護與產業發展,持續開展健康產業推廣、中藥資源保障能力提升和中醫藥健康產業先導區建設項目,發揮我省道地藥材優勢,推動我省中醫藥健康產業快速發展。
??《條例》新意和亮點
??作為我省推出的首部中醫藥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在對我省原有的中醫藥繼承和發展方面的制度、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和整合的基礎上,從規范、保護、促進、鼓勵四個維度,全面系統規范了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產業發展、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人才培養等內容,并就諸多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中醫藥事業發展肩負的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服務、保障體系和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促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制定和實施保護、傳承、發展中醫藥的政策,為促進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金保障;建立健全中醫藥參與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機制,將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將中醫藥防治措施納入應急預案;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和基地建設;在中醫醫療機構設置上要舉辦與區域健康戰略相適應、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服務機構,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鄉鎮衛生院和社區服務中心設置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將中醫藥預防、養生保健服務、健康養老服務及健康旅游服務等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職責,以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經濟轉型升級和我省健康戰略的新要求。
??可以說,該《條例》既與上位法精神一脈相承,又明確了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中醫藥工作方面的具體要求,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將其固定下來。
??(二)提出進一步加強中醫藥服務
??中醫藥是我省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疾病預防和診治、醫養結合、提升居民健康素養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別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更是凸顯了其獨特的作用。不論是眼下“家門口看病”的便利,還是老齡化社會“老年病”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打好中醫藥服務的“基本盤”都至關重要。近年來,我省多舉措加大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投入力度,完善中醫藥服務體系。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中醫醫院223家,其中公立中醫醫院78家,門診部120個,中醫診所2349個。全省三甲中醫醫院23家(包括2家民營)。我省覆蓋城鄉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更加完備,服務條件明顯改善,服務能力明顯提升。
??《條例》提出,進一步加強中醫藥服務,第二章更是主要圍繞中醫藥服務展開,該部分明確了提升中醫藥服務的可“為”之處和可升空間,為我省中醫藥服務從“有”到“多”到“優”的轉變提供重要依據。《條例》要求,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支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合理布局中醫重點專科資源,在骨傷、肛腸、兒科、皮膚科、婦科、針灸、推拿和心腦血管病、脾胃病、腎病等領域打造中醫優勢專科群。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置中醫康復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中醫康復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治未病服務體系,推進醫療機構治未病科室建設,組織制訂并推廣中醫藥治未病干預方案。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中醫健康監測、中醫藥咨詢評估、中醫養生調理等服務,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養生保健方法,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另外,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中醫藥服務在老年護理、安寧療護中的應用,鼓勵中醫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增加中醫藥老年健康服務供給,創新中醫藥老年健康服務模式。
??(三)明確中醫醫師執業要求
??《條例》明確,中醫醫療機構配備的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中醫藥服務占比,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的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醫療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于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
??《條例》提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開展中醫醫療活動。中醫(專長)醫師開展中醫醫療活動時,應當在診療場所明顯位置公示執業范圍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療方法。
??(四)嚴格中醫藥廣告管理
??《條例》提出,嚴格中醫藥廣告管理,枚舉了一些不準出現在中醫藥廣告宣傳中的內容,充分體現了對中醫藥工作保護與規范并重的立法思想。
??《條例》明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咨詢指導、健康干預、健康管理等非醫療類健康服務,不得開展中醫醫療活動,不得使用帶有中醫醫療特征的名稱,不得進行帶有中醫醫療性質的宣傳。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的規范表述。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介紹疾病預防、控制、康復以及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廣告。
??(五)突出中藥保護與產業發展
??我省中藥材資源較為豐富,有藥用植物1848種,道地藥材27種,重點栽培類中藥材68種。寬甸石柱參、清原龍膽和新賓遼細辛等獲國家地理標識。遼五味、遼細辛和關龍膽的種植面積及產量均居全國第一位。
??為發揮中藥材特別是道地藥材在醫療和經濟方面作用,《條例》將“中藥保護與產業發展”作為單獨一章,明確省政府應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儲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范、標準;完善中藥材資源保護制度,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規定對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定期普查和動態監測,建立重點中藥材物種保護名錄,建立中藥材種質基因庫、種質資源保護地;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本省道地中藥材目錄和標準質量評價體系,加強對本省道地中藥材的原產地、種質資源和品牌保護。鼓勵本省道地中藥材申報地理標志產品和國家食藥物質目錄。
??在依法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在林下種植中藥材;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發揮道地中藥材資源優勢,推動中醫藥產業集聚區建設,培育中醫藥全產業鏈發展的產業集群;省、市、縣人民政府利用本地中醫藥資源優勢,推動中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服務、文化、旅游、體育等產業融合發展,開發具有中醫藥特點的旅游景點和線路、健康產品以及服務項目,推進中醫藥健康旅游基地、中醫藥健康養老基地建設。
??(六)科學合理管理中藥制劑
??為扶持中醫發展,擴大中藥的影響,充分發揮中藥制劑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條例》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化調劑使用批準程序。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可調劑品種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調劑使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配制中藥制劑的醫療機構,應當保證中藥制劑質量安全。調入中藥制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對中藥制劑品種臨床使用不良反應進行監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本著保護與規范并重的原則,《條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一是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飴糖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二是鮮藥榨汁;三是受患者委托,按照醫師處方(一人一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四是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應急事件,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根據國家和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處方,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的預防性中藥制劑以及其他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情形。
??(七)提倡和鼓勵西醫學習中醫藥
??人才是中醫藥發展的第一資源。在推進中醫藥強省建設過程中,我省堅持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全方位全鏈條開發各級各類中醫藥人才,不斷做大中醫藥人才總量、提高人才質量、釋放人才能量,努力建設一支規模大、素質強、結構優的中醫藥人才隊伍。
??目前,我省有中醫類執業醫師19026人,其中國醫大師3人、全國名中醫6人、全國中醫藥高等學校教學名師2人、“973”首席科學家1人、省中醫大師15人、省名中醫183人、省青年名中醫51人。我省入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岐黃工程”百千萬人才培養計劃的人數名列前茅,“十三五”以來3人入選百人層次、75人入選千人層次、146人入選萬人層次。全省34人入選第五批全國中醫優秀人才研修項目(臨床),入選人數、入選率均列全國第一,5人入選第五批全國中醫優秀人才研修項目(基礎),入選人數、入選率均列全國第四。4人入選第二批全國西醫學習中醫優秀人才研修項目,入選人數位居全國第七。
??中醫藥強省建設呼喚更多中醫人才。《條例》提出,進一步健全完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完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規律和崗位特點的中醫藥人才分類評價體系、績效考核體系,穩定和發展中醫藥專業技術隊伍。同時,特別強調,提倡和鼓勵西醫學習中醫藥。
??“西學中”作為中醫藥人才培養的形式之一,使西醫臨床醫生能夠運用中醫,中西醫結合方法看病治病,不僅讓群眾享受更優質的醫療服務,也能為國家儲備一批中西醫結合專家,推動中醫藥學術的發展,為發揚中醫學作出新的貢獻。此次我省出臺的《條例》明確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鼓勵西醫藥從業人員學習中醫藥,積極推廣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臨床醫師、全科醫師、基層醫務人員教育培訓,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這些提法為進一步開展“西學中”及中西醫結合工作,促進我省醫療衛生事業協調、穩步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八)中醫藥傳承創新與文化傳播入法
??中醫藥是中國的優秀傳統文化,是歷經千年歷史留存下來的民族瑰寶,應當在現今社會的發展中得到傳承,使我國的中醫服務后繼有人,將我國的文化遺產發揚光大,同時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是政府應承擔的重要責任。
??為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與文化傳播,《條例》明確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收集、整理、保存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傳承推廣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及省中醫大師、名中醫、老藥工等學術思想和臨床經驗。鼓勵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接下來,我省還將深入挖掘“遼派中醫”思想精髓,弘揚當代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經驗;加強中醫藥文化傳播平臺建設,開展多種形式中醫藥文化弘揚活動。
??(九)明晰中醫藥領域法律責任歸屬
??《條例》最后一章專門就中醫藥領域法律責任歸屬進行明晰。
??《條例》指出,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違反規定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二是違反規定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三是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四是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展中醫醫療活動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使用帶有中醫醫療特征的名稱或者進行帶有中醫醫療性質的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中醫(專長)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