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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市直第三季度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履約能力評估工作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07/11 信息來源:查看
為進一步滿足市直參保人員基本就醫購藥需求,根據?《關于印發松原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松醫保發〔2020〕121號)文件規定,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決定于近期開展市直第一季度基本醫療保險新增定點服務機構履約能力評估工作。現就申報具體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請范圍

市直城區內依法設立的,未取得定點服務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不包括門診部和個體診所)和零售藥店。

二、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申請條件的服務機構,根據自身的服務能力,可自愿向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提出履約能力評估申請。

(一)醫療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式運營3個月以上;

(2)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醫療服務及價格管理等各項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3)符合區域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規劃,方便參保人員就醫,便于監督管理;

(4)符合衛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門規定的診療科目、科室設置、人員配置、設備配備、技術水平、服務設施、備藥數量及質量和管理水平等設置標準;

(5)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熟悉醫療保險的政策與經辦管理規定,熟悉醫療衛生的政策、法規;

(6)醫療機構的場地使用面積、醫護人員數量、醫療服務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應當滿足提供穩定的醫療服務的需要;

(7)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統計信息管理和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

(8)具備完善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信息系統能滿足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及費用結算需求。

(9)申請機構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醫療保險。

?(二)?零售藥店

(1)取得有效期內《藥品經營許可證》,且在注冊地正式運營三個月以上;

(2)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藥品管理及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嚴格規范藥品進貨渠道,對藥品購進、銷售、庫存實行計算機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內部管理制度和設施;

(3)方便參保人員購藥,便于監督管理;

(4)具有與藥品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面積達到《吉林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的最低標準,營業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應當滿足提供穩定的藥品服務的需要;

(5)經營的藥品種類(國藥準字號)應達到1500種以上,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藥品應達到60%以上;

(6)具備及時供藥的能力,能及時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

(7)建立了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和運營制度,配備了必要的管理人員;

(8)負責人應具備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資格,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在崗提供配藥服務;零售藥店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熟悉醫療保險的政策與經辦管理規定,熟悉醫藥、衛生的政策、法規;

(9)銷售藥品服務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等能滿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人員對銷售藥品服務、藥品費用結算及監督管理要求;

(10)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單位參保均有效)。

(三)特藥定點醫療機構

(1)取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2)在統籌區域內經衛生健康部門評定為二級(含二級)及以上(腫瘤??漆t院不受級別限制)綜合及??漆t院;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醫用材料相適應并確保質量的物

流、倉儲等“冷鏈系統”設備條件;

(4)具有使用特藥的專業科室,并具備為參保患者提供特藥服務的臨床醫師、藥師;

(5)需應用腫瘤分子靶向等相關特藥的,應具備惡性腫瘤治療等相應技術資質和實力,并具備基因檢測能力;

(6)近3年無醫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記錄,且無重大醫療責任事故。

(四)特藥定點零售藥店

(1)具備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藥店;

(2)具有特藥管理服務經驗的企業集團或連鎖藥品銷售單位的下屬零售藥店,并全國布點DTP銷售網絡的專業藥房;

(3)申請單位的企業集團或連鎖銷售單位具備與特藥生產廠家簽署的一級經銷商協議;

(4)具備一定數量特藥品種的銷售資格,并確保特藥藥品品種齊全;

(5)具有一定的規模,營業用房使用面積在180平方米以上,企業集團或連鎖藥店年營業額在1億以上;

(6)具有與所經營藥品、醫用材料相適應的確保質量的物流、倉儲等“冷鏈系統”設備條件;

(7)具有特藥供應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服務能力,并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

(8)申請單位近3年無因重大違規行為被市場監督、稅務等相關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

(9)從業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醫療保險;

三、申請時間

2022年7月11日?—7月17日,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四、申請所需材料

(一)醫療機構

(1)《松原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非營利性組織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證照無法體現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時間的應由衛健部門出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本醫療機構經營時間證明及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

(3) 科室設置及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注冊證書、職稱證書;

(4)上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診療服務量,以及可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能力的有關材料;

(5)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6)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7)納入定點后對醫保基金影響的預測分析報告;

(8)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9)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部門確認的醫療機構等級證明及經衛生健康部門批準購置的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10)已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清單及所配備使用的藥品清單;

(11)從業人員名冊,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證明及繳費記錄單;

(12)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零售藥店

(1)《松原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申請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

(3)藥店從業人員名冊、勞動合同及社保、醫保參保繳費證明;

(4)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5) 業務收支情況;

(6)營業用房產權、使用權證明材料;

(7)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國藥準字號、標明序號);

(8)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9)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10)納入定點后對醫保基金影響的預測分析報告;

(三)特藥定點醫療機構

(1)《松原市基本醫療保險特藥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副本;

(4)具有使用特藥專業科室、為參保患者提供特藥服務的臨床醫師、藥師名單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

(5)經營特藥名單及供貨商銷售資格證明材料;

(6)申請單位物流、配送、銷售條件的書面報告;

(7)使用特藥應具備的相應技術資質;

(8)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物流、倉儲、配送及“冷鏈系統”設備證明材料;

(9)與有關慈善機構簽訂特藥合作協議。

(四)特藥定點零售藥店

(1)《松原市基本醫療保險特藥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正副本;

(3)執業藥師資格相關證件;

(4)經營特藥名單及供貨商銷售資格證明材料;

(5)申請單位物流、配送、銷售條件的書面報告;

(6)申請單位股份權屬證明材料、藥店權屬證明材料,藥店營業用房的房產證;

(7)具有與所經營藥品、醫用材料相適應的確保質量的物流、倉儲、配送及“冷鏈系統”設備證明材料;

(8)藥店財務年終決算報表;

(9)從業人員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的相關證明材料;

(10) 與有關慈善機構簽訂特藥合作協議

五、工作流程

(一)申請受理。依法設立的服務機構根據自身的服務能力,自愿向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對申請定點的服務機構提出的申請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出具回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材料,在3日內提交,逾期不予受理。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對服務機構申報的材料和信息進行核實,核實后簽字蓋章確認留存。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或申報材料未通過初審的醫藥機構將不進行實地履約能力評估。

(二)履約評估。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從市醫療保障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的服務機構進行實地評估,評估嚴格按照《評估標準》現場進行量化賦分,評估結束后由評估專家及申請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

(三)結果公示。實地評估結束后,對專家賦分情況進行匯總,按照合理布點、方便就醫購藥的原則,結合所在區域實際需求,確定擬進行協商談判的服務機構名單,并在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網站公示。

(四)協商簽約。對經過公示無異議的定點服務機構,各轄區經辦機構與定點服務機構進行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并統一辦理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入網連接手續。公示期間接到投訴舉報的,應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取消協商簽約資格。因醫藥機構原因60個工作日內未能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視作自動放棄。

(五)公布結果。對納入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名單在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網站公示,供參保人選擇,統籌區內互認。

(六)協議履行。協議簽訂后,各地經辦機構和定點服務機構應共同遵守協議條款,定點服務機構應加強自身內部管理,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醫療保險服務。定點服務機構轄區所在經辦機構負責對新增定點服務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協議對定點服務機構違規進行相應處理。

六、終止履約能力評估情形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與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未滿三年的;

(三)在履約能力評估工作過程中,有暴力威脅、語言恐嚇工作人員或其他不配合考察評估工作的;

(四)近2年內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五)有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正在進行調查或做出行政處罰未滿2年的。

七、申請地址及聯系電話:

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0438-2737022(松原

市政務服務之家三樓醫保局協議管理科)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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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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