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公安局:
??現將《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 ? ? ? ? ? ? ? ? ? ? ? ? ? ? ? ? ? 廣東省公安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0月27日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母嬰保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安部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活產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簽發及申領等活動,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療保健機構、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凡在廣東省境內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或助產機構外出生且擬在本省落戶的新生兒,依法在我省獲得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發放、廢證處理、信息統計、監督指導、使用培訓等工作,以及真偽鑒定設備的申領、發放,可委托同級婦幼保健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具體事務性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加強證件查驗,辦理出生登記,組織查處偽造、使用虛假出生醫學證明及其印章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出生醫學證明由助產機構或縣級管理機構簽發(以下統稱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含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由助產機構處理的)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擬落戶地縣級管理機構簽發。
??申領時助產機構已停止簽發職能的,由縣級管理機構負責簽發。
??第七條?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簽發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報同級公安機關、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公安機關在為新生兒辦理戶口登記時,應當查驗其出生醫學證明,聯網核驗信息,同時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原始憑證;適用“出生一件事”多證聯辦的,公安機關在辦理出生登記時,調用實現共享的出生醫學證明電子證照作為原始憑證,并打印存檔。
??第九條公安機關無法核實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在5個工作日內送所在地的縣級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鑒定。
??縣級管理機構對該出生醫學證明載體和記載信息進行鑒定和核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果反饋公安機關。如本級無法鑒定的可送上一級管理機構進行鑒定,省級、市級管理機構鑒定原則上15日內給予反饋縣級管理機構;需送國家管理機構進行鑒定的,可適當延長反饋時限。涉外的出生醫學證明真偽核查由省級管理機構受理和組織鑒定。
??各級管理機構發現偽假證件時應當及時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并將證件復印件和真偽鑒定書逐級報送至國家衛生健康委或其委托機構備案。
??第十條 各級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調配工作,未經審核同意嚴禁跨地區或簽發機構之間流通、借用出生醫學證明。
??縣級管理機構在每年3月1日前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和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表、10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計劃表上報至市級管理機構,市級管理機構加蓋公章后報省級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分設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和專用章管理(含電子印章),并將名單報上一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助產機構應加強孕產婦的“人證合一”身份審驗,在入院、產科產房和簽發窗口等重點環節利用人臉識別技術核實,并將核實人員及結果記錄在相關文書中,特殊情況無法人臉識別的留存相關影像資料。拒絕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以及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護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及時報轄區公安機關。
??助產機構應在產婦住院分娩期間,及時向群眾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告知工作,并簽署出生醫學證明知情告知書。
??第十三條??簽發機構統一使用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建檔和簽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省級管理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以及注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系統后臺管理,市、縣級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各簽發機構的系統賬號、權限申請和備案等管理工作,不得多人共用賬號。
??第十四條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組織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補發專用章,將印章式樣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簽發機構應根據省有關電子印章管理要求,申請依據實體印章制作的電子印章,用于制作出生醫學證明電子證照。
第三章??簽??發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
??第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包含正頁、副頁和存根三聯。出生醫學證明正頁由新生兒監護人保存,副頁由公安機關留存,存根聯由簽發機構留存。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要求: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母親和父親雙方共同申請,記載單親信息的,由記載的單親提出申請;新生兒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當前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供申請人有關佐證材料。簽發機構審驗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其他材料原則上留存原件。
??(二)簽發機構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編號順序打印制證;專用章管理人員對住院病歷及打印信息核對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三)出生醫學證明所載信息做到項目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簽發人員簽字”欄由簽發人員(含打證人和蓋章人)手工簽字,現場領取時“領證人員簽字”欄由領證人員手工簽字,其余項目由系統打印。
??(四)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簽發機構(蓋專用章)”處均需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補發專用章。禁止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五)“出生一件事”多證聯辦的,為群眾簽發正頁,副頁由簽發機構于每季度末月30日,移交到簽發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縣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存檔;簽發時新生兒已死亡的,僅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并標注“已死亡”。
??(六)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和助產機構外簽發登記本通過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打印存檔。
??第十九條助產機構應在產婦分娩后3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檔案。
??停止簽發職能的助產機構應在助產后5個工作日將經主要負責人簽名和蓋機構公章的住院分娩病歷復印件或者機構接產記錄報轄區縣級管理機構。
??第一節 ?首次簽發
??第二十條?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一條 ?首次簽發原則上實行網上申請。
??新生兒母親應在新生兒出生后3個月內發起網上申辦,新生兒父母雙方憑有效身份證件刷臉認證和電子簽名后,選擇郵寄到家或預約現場領取。新生兒母親可以電子簽名但父親無法電子簽名的,可依據住院分娩期間新生兒父親簽署的簽發知情告知書進行網上辦理,未簽署簽發知情告知書的需現場辦理。
??預約現場領取的,新生兒父母雙方或一方持雙親有效身份證件領取。
??第二十二條?特殊原因無法網上申請的,原則上由新生兒父母雙方憑有效身份證件到簽發機構現場申領。
??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后,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內容簽發。
??第二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只記載新生兒母親信息的,由新生兒母親網上申領或現場申領,提供申請方簽字的書面說明;因新生兒母親不申領或者信息無法核實需要由新生兒父親申領的,由新生兒父親現場申領,提供申請方簽字的書面說明、新生兒與父親的親子司法鑒定意見書。
??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信息與住院分娩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應查驗新生兒母親與住院分娩登記為同一人的材料或者親子司法鑒定意見書。產婦住院分娩時已通過“人證合一”刷臉認證的,不予變更新生兒母親信息。
??第二十四條新生兒姓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要求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選取第三方姓氏的,需符合有關規定并提交相應身份信息的佐證材料。
??新生兒中文姓名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填寫。
??第二十五條??縣級管理機構應當按相關規定為下列情形的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一是既往由原“家庭接生員”接生的;二是因急產分娩后不在助產機構處理而是在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或由“120”出診進行了醫療處理的。
??不符合上述簽發情形的,原則上不予簽發,并由擬申辦出生登記戶口地的簽發機構函告公安機關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說明。
??第二十六條 助產機構外出生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申領需要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核查表》、親子司法鑒定意見書、符合機構外簽發情形的佐證材料。
??第二節??換??發
??第二十七條??換發是指為當事人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由公安機關提供換發函說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的(含新生兒姓名使用非通用規范漢字的);
??(二)因原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父親、母親信息不真實的;
??(三)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四)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五)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補發專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六)出生醫學證明因撕損等原因導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七)其他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
??第二十九條?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則上由新生兒父母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并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現場申領,下列情形需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法進行出生登記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換發函材料;
??(二)因原出生醫學證明記載新生兒父母信息不真實申請變更雙親信息的,提供雙親和新生兒的親子司法鑒定意見書,僅申請變更父親或母親一方信息的,提供變更方和新生兒的親子司法鑒定意見書(新生兒姓氏可隨父母信息變更相應調整);
??(三)新生兒父母使用軍官證信息簽發的,現申請變更為居民身份證件信息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件信息與軍官證信息說明為同一人的材料。
??第三十條 ?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換發參照助產機構外出生的首次簽發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 ?首次簽發時新生兒父母身份信息使用“十五位”公民身份號碼且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換發。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持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的,可以換發正、副頁。辦理入戶后持正頁申請換發的,只換發正頁;未辦理入戶前副頁遺失的,需經公安部門協查入戶情況后換發正、副頁。
??如因原出生醫學證明記載母親、父親信息不真實的,應先注銷以虛假信息登記的戶口,持正頁申請換發正、副頁,簽發機構核實戶口注銷情況后可以換發。
??第三十三條??簽發機構需審驗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以及原簽發檔案等,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準后予以換發,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三節 ?補??發
??第三十四條??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為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十五條??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已生成電子證照的,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簽發機構所在縣級管理機構申請打印電子證照。
??縣級管理機構在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打印出生醫學證明電子證照并加蓋補發專用章,作為出生醫學證明有效憑證。
??第三十六條?因入戶、出國等特殊情況使用需要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則上由新生兒父母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到縣級管理機構現場申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原簽發機構出具加蓋公章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或者住院分娩病歷復印件;
??(三)公安機關、駐華移民等部門出具的補發函。
??第三十七條?申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且同時變更記載信息的,應滿足相應換發條件,由補發機構辦理。補發機構應將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原證和補發新證記載父母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第三十八條補發機構審驗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以及原簽發檔案等,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準后,補發與原出生醫學證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補發專用章。補發正、副頁的要求參照第三十二條要求執行。
第四章 ?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歸檔范圍為出生醫學證明所有申領材料。??
??第四十條??簽發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檔案管理責任主體,應積極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檔案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規為當事人提供檔案信息查詢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一條 ?縣級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本辦法實施后停止簽發職能的原分娩機構在2個月內將出生醫學證明檔案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交給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保存。本辦法實施前停止簽發職能的,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摘抄和復印,復印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需加蓋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嚴禁涂改、圈劃、批注、污損、偽造、抽換及損毀出生醫學證明檔案。
第五章 ?廢證管理
??第四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使用原則上不超過2年,超過2年的按廢證處理。
??第四十四條?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因毀損需更換的,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應持毀損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三聯向上一級管理機構申請更換。
??第四十五條?簽發機構應嚴格保管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保管場所應配置門鎖、柜鎖、鐵門、鐵欄窗和保險柜。
??第四十六條 ?發現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時,應當立即封鎖現場,向公安機關報案,將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為廢證。一次遺失5張以上出生醫學證明,應逐級上報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備案。
??第四十七條各級管理機構應對出生醫學證明廢證號碼及報廢原因等進行登記,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在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中標記,連同廢證原件,于每年6月30日前逐級上報至市級管理機構集中銷毀。
??第四十八條??各級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應加強廢證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逐級對年度廢證率超過1%的地區、簽發機構進行督導,有關地區、簽發機構按要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實行管理和簽發人員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條?對從事母嬰保健的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泄露簽發檔案信息、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等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對于違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的簽發機構,由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理。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涉及偽造身份證明或其他資料,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簽發機構應收回該出生醫學證明并予以注銷,有關情況應通報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證件所載新生兒父母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身份證(含電子證照)、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居民戶口簿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簽發范圍僅限于出生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的新生兒。
??第五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