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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修訂《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7/26 信息來源:查看

京醫保發〔2022〕25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有關單位:

????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醫保發〔2021〕3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版)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

?


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2022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本基準所稱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權限。

第三條?行使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程序正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適用法律得當。

第四條?行使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體為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第五條?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本基準是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執行的指導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醫療保障局、北京市政府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則

第七條?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第八條?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第九條?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將處罰裁量基礎檔劃分多個基礎裁量階次,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裁量階次由低到高。

第十條?從輕處罰應當在裁量基準階次內選擇較低的處罰,從重處罰應當在裁量基準階次內選擇較高的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從輕處罰應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倍數)和最高罰款數額(倍數)的中間值,從重處罰應高于中間值,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減輕處罰應當選擇低于裁量基準的階次實施處罰。發現當事人多個違法行為違反多條規定的,應當分別確定適用的裁量基準。

第十一條?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階次,每個基礎裁量階次所對應的裁量幅度最低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最高為依法“從重”處罰的上限。屬于應當或可以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基礎裁量階次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行使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適用同一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三章?從輕減輕從重處罰和不予處罰的適用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積極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對于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行為及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行為,符合本基準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一種情形,可以減少一倍處罰,并可以累計減罰。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處罰金額不得低于違法金額的百分之二十;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處罰金額不得低于違法金額。

第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三)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九條?同時具有本基準第十八條規定的兩個以上從重情形,且不具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從輕、減輕情形的,應按違法行為對應的最高裁量基準階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本基準第十八條規定的從重情形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從輕、減輕情形的,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后實施處罰。


第四章?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

第二十條?行使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需要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案件承辦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應當記載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闡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二條?北京市醫療保障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導致醫療保障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構成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北京市醫療保障局依據本基準制定《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以下簡稱《裁量細則》)。《裁量細則》對有關違法行為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應當參照本基準的相關要求,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根據《裁量細則》的執行情況定期對其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二十五條?本基準及《裁量細則》,由北京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基準及《裁量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版)及《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細則》(2021版)同時廢止。


附件:《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細則》(2022版)


附件

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細則(2022版)

裁量基準編碼

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違法情節

裁量標準

違法

情節

處罰公示期限

可依申請縮短

公示期限

C70001B010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后,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

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已逾期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01B020

(1)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已逾期60日以上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02B010

用人單位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無理抗拒、阻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但未造成執法設備損壞或者證據滅失。

處2000元(含)以上1.1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02B020

(1)無理抗拒、阻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造成執法設備損壞或者證據滅失;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1.1萬元以上2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03A000

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此違法行為不劃分裁量階次,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04B010

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用人單位不按照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C70004B020違法情節(1)規定以外其他材料的。

處2000元(含)以上1.1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04B020


(1)用人單位不按照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的,未報送證明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證照或者與調查內容密切相關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職工名冊等重要材料的;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涉及對勞動者進行金錢給付材料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1.1萬元以上2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05B010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理內容涉及C70005B020違法情節(1)規定以外其他應依法履行義務的。

處2000元(含)以上1.1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05B020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

(1)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理內容涉及對勞動者進行金錢給付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1.1萬元以上2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06B010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且逾期不繳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逾期仍不繳納,欠繳數額在1萬元(含)以下的。

處欠繳數額一倍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06B020

逾期仍不繳納,

(1)欠繳數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欠繳數額二倍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06B030

逾期仍不繳納,

(1)欠繳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或同時具有兩種(含)以上下列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欠繳數額三倍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07B010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數額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在3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07B020

(1)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08A000

違反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此違法行為不劃分裁量階次,責令追回醫保基金,沒收違法所得。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09B010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在100萬元(含)以下的。

責令退回醫保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09B020

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含)以下的。

責令退回醫保基金,處騙取金額三倍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09B030

(1)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在200萬元以上,300萬元(含)以下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責令退回醫保基金,處騙取金額四倍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09B040

(1)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在300萬元以上的;

(2)或同時具有兩種(含)以上下列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責令退回醫保基金,處騙取金額五倍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10B010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遲延繳納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遲延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繳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含)以上1.25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10B020

(1)遲延60日以上繳納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5萬元以上2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11B010

被救助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被救助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在1萬元(含)以下的。

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11B020

(1)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在1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2倍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11B030

(1)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

(2)或同時具有兩種(含)以上下列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3倍的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12B010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且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已超過時限30日(含)以下的。

處2000元(含)以上1.1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12B020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1)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已超過時限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1.1萬元以上1.5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12B030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1)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已超過時限60日以上的;

(2)或同時具有兩種(含)以上下列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1.5萬元以上2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13C000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向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公布。《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工資支付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違法行為不劃分裁量階次,處以警告。

不納入

不公示

C70014B010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在300萬元(含)以下的。

責令退回醫保基金,并處騙取金額二倍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14B020

C70014B010規定行為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在300萬元以上,400萬元(含)以下的。

責令退回醫保基金,并處騙取金額三倍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14B030

(1)C70014B010規定行為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在4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責令退回醫保基金,并處騙取金額四倍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14B040

(1)C70014B010規定行為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在500萬元以上的;

(2)或同時具有兩種(含)以上下列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責令退回醫保基金,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15B010

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逾期不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已超過時限30日(含)以下的。

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含)以上1750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15B020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1)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已超過時限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二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750元以上2500元(含)以下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15B030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1)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已超過時限60日以上的;

(2)或同時具有兩種(含)以上下列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罰款。

嚴重

12個月

3-6個月

C70016B010

定點醫藥機構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造成基金損失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

處造成基金損失金額1倍的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16B020

(1)造成基金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①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③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④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造成基金損失金額2倍的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C70017B010

定點醫藥機構違反醫保基金管理規定的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六)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1萬元(含)以上3萬元(含)以下罰款。

一般

3個月

C70017B020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2)一年內實施兩次(含)以上該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3)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4)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處3萬元以上5萬元(含)以下罰款。

一般

6個月

3個月

注:本《細則》違法情節所列時限中“日”均指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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