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為加快落實全省中醫藥大會精神,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范醫保用藥管理,按照《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等要求,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專家采取準入談判的形式制定了《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制劑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及相應支付標準,現予印發,并就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錄結構
目錄共包括446種制劑,具體包含制劑名稱、劑型、規格、包裝單位、支付標準、支付的醫療機構范圍等信息。
二、適用范圍
目錄適用于我省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是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使用醫療機構制劑的主要政策依據及標準,各統籌區要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目錄范圍和支付標準。省醫療保障局將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三、支付管理
醫療機構制劑統一納入乙類藥品管理。參保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再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予以支付。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時,按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執行。
四、相關要求
(一)對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可以在醫院集團內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制劑,相應制劑品種在醫院集團內的醫療機構使用時均予以支付(詳見附件)。
(二)本目錄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目錄中的446種制劑有效期2年(2020年12月31日24時至2022年12月31日24時)。
(三)為充分保障參保群眾利益,有效期內醫療機構制劑銷售價格應與準入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一致。
(四)目錄由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全省統一執行。原我省醫療機構制劑支付范圍及相關支付政策同時廢止。目錄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反饋。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