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化藥品監管機制改革,強化藥品監管技術支撐,規范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近日,自治區藥監局出臺《內蒙古自治區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共八章29條,對檢查員序列與類型、基本條件與資格要求、崗位職責與工作范圍、崗位準入程序、層級評定與晉升程序、崗位調整與退出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突出工作實踐 ?靈活設置資格條件
采取“必選+自選”相結合的菜單模式,科學設置各層級檢查員資格條件。將檢查或擔任檢查組長次數等檢查經歷作為資格條件“必選項”,樹立鮮明實踐導向。破除“專職、兼職檢查員評價標準難統一”瓶頸,將理論授課、撰寫工作分析報告或政策文件、發表論文或承擔科研項目等業績成果作為資格條件“自選項”,由申報檢查員結合工作和自身實際選擇,兼顧專職和兼職、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等不同類別檢查員的實際情況。
聚焦主責主業 厘清檢查權責范圍
建立橫向業務覆蓋、縱向人員協同的藥品檢查體系。橫向厘清各序列檢查員工作范圍,確保藥品監管各領域、各環節全覆蓋、無死角、不遺漏。縱向明確各層級檢查員的崗位職責,建立以專家級檢查員為引領、中高級檢查員為主體,初級檢查員為基礎的藥品監督檢查工作體系,形成權責明晰、協作順暢、覆蓋全面的工作格局。
嚴格評定程序 夯實檢查隊伍根基
明確藥品檢查員準入、評定和晉升程序,嚴格執行本單位集體研究、公示、征求紀檢部門意見、逐級推薦、自治區級公示、集體研究等程序。將藥品檢查員資格評定與工程系列藥品專業職稱評定有機結合,引入專家評審制度,綜合相關部門評定意見,有效銜接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與藥品檢查員層級評定,打造專業檢查員隊伍,形成個人成長與事業發展互促互進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