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
為深化醫改,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滿足群眾基本用藥需求,適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療服務新要求、新特點,促進藥品合理使用,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衛藥政發〔2014〕50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鞏固和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成果
堅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村衛生室應當依據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合理選擇配備使用基本藥物。鼓勵各地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推動縣級公立醫院和城市公立醫院優先使用基本藥物,逐步實現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全面配備并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使用政策
為促進雙向轉診、建立分級診療,兼顧不同醫保支付水平和基層與當地公立醫院用藥銜接,在不斷提高基本藥物使用量,強化基本藥物配備使用主導地位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一是以縣(市、區)為單位,增加配備使用非基本藥物不得超過50種;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配備使用非基本藥物不得超過30種;增加配備的非基本藥物銷售額占藥品總銷售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5%。增加配備使用的非基本藥物應當在《河南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目錄》和河南省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選擇,執行基本藥物的相關政策,實行零差率銷售,并納入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品目錄。增加配備使用的非基本藥物由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統一組織采購配送,采購價格不得高于省級中標價格。二是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可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低價藥品清單中遴選不超過50種的非基本藥物,納入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執行零差率銷售等政策。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掛網生產企業采購交易,簽訂購銷合同,明確采購品種、數量、回款時間、成交價格等,實行集中采購、統一配送、集中支付貨款。
三、加強基層藥品配送監管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具體落實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責任,強化藥品配送服務監管。堅持城鄉結合、遠近結合,督促供貨企業按照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及時配送,尤其是做好偏遠、山區、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服務,供貨企業不得因個別藥品用量小、價格低而拒絕配送。建立供貨企業不良記錄管理制度,對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過約談、警告、通報批評等形式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計入不良記錄,兩年內不得參與河南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各地可結合地方實際,探索在本區域內實行醫院與基層藥品配送一體化,滿足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用藥需求。落實基本藥物貨款統一支付政策,加強對基本藥物貨款支付情況的監督,嚴厲查處拖延貨款行為。
四、加強基層藥品合理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藥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將基本藥物和其他藥品使用情況作為考核醫療衛生機構及其負責人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的重要內容和行風建設的評價指標,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要加強醫療服務質量管理,強化安全用藥、合理用藥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完善藥品處方審核點評制度,加強廉潔自律,抵制商業賄賂和不正之風。
五、堅持中西藥并重
積極發揮中醫藥的作用和優勢,鼓勵廣泛使用中醫藥,深入挖掘和總結當地用于防治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藥驗方,經過充分論證和安全性評價后加以推廣。加強對醫務人員中醫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開展中醫藥特色服務。
六、積極推進合理用藥宣傳培訓
鞏固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培訓基層全覆蓋成果,結合我省編印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常見病臨床應用手冊》和《河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常見病中藥驗方集》,進一步加強規范化培訓,開展基層醫學人才和藥學人才培養。以推廣基本藥物應用為重點,利用多種形式持續深入傳播基本藥物合理使用理念,引導群眾轉變不良用藥習慣,增強社會對基本藥物的認知和信任,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