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衛通告〔2021〕19號
???為規范和加強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建立以成本補償為基礎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形成機制,維護人體器官捐獻公益性,促進我省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關于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8號)《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完善器官移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意見》(醫保發〔2021〕17號)有關規定,我委與省財政廳聯合起草了《廣東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公眾意見。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信函郵寄地址:廣州市先烈南路17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財務處(郵編:510060);
??二、電子文檔發至:wsjkw_caizj@gd.gov.cn。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1年10月11日。
??附件:廣東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21年9月2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建立以成本補償為基礎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形成機制,維護人體器官捐獻公益性,促進我省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關于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8號)《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完善器官移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意見》(醫保發〔2021〕1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獻器官(以下簡稱捐獻器官,包括器官段)的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角膜等人體組織獲取收費財務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中捐獻器官獲取是指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以下簡稱OPO)按照人體器官捐獻、獲取法定程序,根據人體器官獲取標準流程和技術流程,進行器官評估、維護、獲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轉運等移植前相關工作的全過程。
??第四條??本辦法中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是指明確捐獻器官獲取成本的構成,合理測算捐獻器官獲取成本的基礎上,規范收費標準和支出形成機制并進行管理的過程。
??第五條??各OPO、OPO所在醫療機構開展器官捐獻、獲取、分配與移植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應依照本辦法,納入人體器官捐獻、獲取、分配與移植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嚴禁OPO、OPO所在醫療機構、移植醫院、捐獻醫院違規收費。
??第六條??各OPO、OPO所在醫療機構、移植醫院以及捐獻醫院要將人體器官捐獻費用收支按本辦法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一在“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獨立核算,嚴禁出現規避監管的賬外賬或“小金庫”等情況。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條?OPO運行應當保持公益性屬性,以非營利為原則,堅持以成本補償為基礎,嚴格執行人體器官捐獻所在省份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收費。
??第八條??移植醫院按OPO委托及人體器官捐獻獲取收費有關規定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移植醫院代收費的標準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執行的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不得加價,不得在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目錄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實施器官段、多器官聯合移植時,按照合理比價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
??第九條??移植醫院伴隨器官移植手術提供的護理、醫療、檢查檢驗、輸血、麻醉、生命維持、康復等必要的醫療服務,以及消耗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等,按照通行的醫藥價格政策執行,不針對在器官移植領域的應用設立單獨項目收費。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移植醫院,納入醫保定點范圍的,按醫保定點服務協議管理。
??第十條?移植醫院應當將代收的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全部納入本機構財務管理,禁止賬外流轉。移植醫院代收的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時,將代收費用通過其他應付款項目管理,列“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開展核算。
??第十一條??在收取費用后,公立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患者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填寫項目為“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
??第十二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收到移植醫院繳交的委托費用后,及時納入單位(機構)統一的財務管理,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
??第十三條??在收到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后,OPO、OPO所在醫療機構向移植醫院開具符合財務入賬規定的票據(憑證),非營利性機構開具行政事業往來票據,營利性機構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OPO所在醫療機構要根據內部核算流程和規定,完成獨立核算的賬務處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捐獻器官獲取過程中發生的服務和資源消耗,由OPO、OPO所在醫療機構向服務主體付費,列入獲取捐獻器官的成本。
??第十五條??移植醫院應當及時向分配捐獻器官的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支付代收的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取得OPO、OPO所在醫療機構開具符合財務入賬要求的票據(憑證)。非營利性機構開具行政事業往來票據,營利性機構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填寫項目為“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移植醫院屬地地級市應當允許移植醫院據以入賬。移植醫院支付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后,通過其他應付款項目管理,列“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進行核算。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收到費用后,按第十六條執行,通過其他應付款項目管理,列“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進行核算。
??第十六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在收到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后,應當按照以下規則向捐獻醫院、紅十字會、第三方機構、專家、個人等相關服務主體和捐獻者家屬等支付各類獲取相關成本費用。
??(一)器官獲取手術成本相關項目的費用,可按照服務主體執行的相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標準支付。
??(二)捐獻者及器官醫學支持成本的相關項目的費用,可據實結算或與器官捐獻醫院等服務主體協商支付,結算標準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三)OPO采購藥品、醫用耗材的費用,按照其采購價格據實與供應商結算。OPO所在醫療機構領用藥品、醫用耗材的費用按所在醫療機構有關規定核算。
??(四)器官轉運、遺體修復及善后、捐獻者家屬相關的非醫學等費用,當地相關部門規定了項目收費標準或補償標準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收費標準的,可與服務提供方協商支付。
??(五)器官捐獻管理成本,在完成器官捐獻法定流程中所付出的相關服務主體的成本費用。
??第十七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支付第十六條相關成本費用時,應當根據費用性質取得相應結算票據或費用證明,及時辦理核算和入賬手續。
??第十八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支付器官捐獻者家屬在依法辦理器官捐獻事宜期間的交通、食宿、誤工補貼及其他非醫學費用等成本,應當依據符合財務入賬規定的票據(憑證)報銷,列“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核算。
??第十九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要保障OPO的運作,及時足額落實OPO日常運作經費(含人員薪酬及績效等)。獨立OPO則按成本和費用歸集各項支出,依法合規開展成本核算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分工定期對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并定期對轄區內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對有未落實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費用收支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規定等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機構,要提高監督檢查頻率,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第二十一條??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督導調度和信息共享,發現全省器官捐獻、器官移植環節收付費、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收付費財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要及時強化通報和共享有關信息,指導地方持續優化政策和制度,促進政策合理銜接。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健全和完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將嚴重違反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收支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單位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各有關地市要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按照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收支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轄區各級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管理,確保其規范運行,督促其合法合規強化器官移植環節收付費財務管理。要強化對屬地各級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績效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行業要加強自律,行業協會要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收支財務管理相關工作,開展財務管理質量、服務能力評價。
??第二十五條??OPO所在醫療機構與捐獻醫院,屬各級財政預算單位的,在單位現有銀行賬戶下進行單獨設賬開展獨立核算;屬非各級財政預算單位的,設立單獨的OPO銀行賬戶進行獨立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未設立單獨的OPO銀行賬戶或未在依托單位銀行賬戶下進行獨立核算、未建立器官獲取使用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制度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移植醫院未將器官獲取費用全部納入醫療機構財務統一管理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要落實主體責任,需嚴格規范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管理,建立完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應當按照內部人體捐獻器官獲取績效管理規定和制度,強化內部績效管理,給予適當激勵,確保充分調動各方器官捐獻與獲取工作積極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要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完善本單位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收支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捐獻器官獲取工作的內部績效管理方案和制度,保障捐獻器官獲取工作高效、可持續運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移植醫院:使用捐獻器官完成移植手術的醫院。
??(二)捐獻醫院:人體器官捐獻者或潛在捐獻者所在醫院。
??(三)器官段:根據移植實際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結構切取的具備相關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
??(四)服務主體:包括器官獲取過程中,向OPO提供或者受OPO委托提供捐獻者評估、維護、檢驗、檢查、分配、轉運、死亡判定、樣本留存、尸檢、遺體修復及善后,捐獻協調、見證與審核,器官獲取手術和輔助性醫療服務,器官質量評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轉運等服務的醫療機構、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個人。
??第三十一條??各有關地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本地區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收支財務管理實施制度。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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