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北京結核病控制研究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區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設置,提升區級定點醫療機構結核病診療服務能力及水平,我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區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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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區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試行)
為規范全市區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設置,提高肺結核患者的診斷、治療管理水平,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標準。
一、術語與定義
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從事肺結核診斷、治療、報告登記和治療期間的隨訪檢查及管理等工作的醫療機構。
二、機構設置
1.原則上每個區應指定至少1家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診斷、治療、管理肺結核患者,實現肺結核患者就醫基本不出區。
2.區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須依法登記取得《醫療機構醫療執業許可證》,執業范圍至少具備內科、傳染病和結核病專業三種診療科目中的一種。
3.區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應至少具備結核病門診、實驗室、影像檢查、藥房、藥庫、結核病信息管理、感染控制等部門。建議并鼓勵設立結核病病房。
三、職責任務
1.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建立肺結核患者發現、登記、報告工作流程,建立確診肺結核患者管理機制,建立結核病防治工作質量評估機制。
2.按照原衛生部印發的《肺結核門診診療規范》,以及耐多藥肺結核、初治菌陽肺結核和復治肺結核等3個肺結核病的臨床路徑要求開展診療工作。
3.接受轄區內其他綜合醫療機構發現肺結核患者的轉診,對初診患者進行登記、檢查、診斷,對確診肺結核患者登記、治療、復診管理和不良反應處置等,并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錄入工作。
4.開展對肺結核患者和家屬的結核病咨詢和健康教育。
5.與結防機構有效銜接,加強信息交流,協助落實患者全程督導服藥等健康管理工作。
6.與上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疑難重癥和耐藥肺結核患者遠程會診和雙向轉診,落實結核病分級診療。
7.參與轄區結核病控制臨床處置相關工作,包括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和其他重點人群篩查、聚集性疫情處置、新生入學體檢、結核感染治療、卡介苗接種異常反應處理等。
8.協助開展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護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9.接受屬地結防機構的工作指導和考核。
四、需要具備的臨床診療服務能力
1.結核病病原學檢查:能夠開展涂片抗酸桿菌檢查、結核分枝桿菌培養、結核分枝桿菌核酸檢測等。
2.影像學檢查:能夠開展X線胸片檢查、胸部CT檢查等。
3.結核病免疫學檢查:能夠開展結核菌素(PPD)皮膚試驗,有條件地區開展γ-干擾素釋放試驗和抗結核抗體檢測等。
4.輔助檢查:能夠開展血腫瘤標志物檢查、聽力、視力、視野檢測,心電圖檢測等。
5.臨床檢驗:能夠開展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血沉(或C反應蛋白)檢查等。
6.具備基本應急救治能力。
五、科室設置
(一)結核病門診
1.設置相對獨立的候診區、診室、治療室以及單獨留痰室。
2.門診標識清楚,在明顯的位置張貼診療流程、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流程、物價公示、咨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
3.診室配備醫生工作站、閱片燈、診查床、隔離簾、手衛生設施等。
4.單獨設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健康教育室,主要針對患者及家屬開展健康教育。擺放結核病防治宣傳材料,張貼結核病宣傳畫,放置視頻播放器,播放結核病防治相關科普視頻或音頻資料。
5.能夠開展結核病網絡信息管理工作。
(二)結核病病房
1.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本區結核病疫情設有一定數量床位滿足非重癥結核病患者強化期住院治療需求。
2.結核病房相對獨立。最好設置雙通道病房,患者通道和醫務人員通道分開使用。區分耐藥、病原學陽性、病原學陰性及病原學不明病區/病房。整體布局合理,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明確劃分,有實際的物理屏障和明顯標識。
3.設置相對獨立的醫生辦公室、護士站和處置室、值班室、更衣室。
4.設置單獨的留痰室。
(三)結核病實驗室
1.結核病細菌學實驗室(痰檢室、培養室)用房達到生物安全二級(bL-2)標準,分子檢測實驗室需達到《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2.結核病細菌學實驗室應配備開展痰涂片與痰培養檢查的基本設備。
3.分子檢測實驗室應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要求配備有關設備。
六、人員配置
(一)結核病門診
1.需要至少配置門診醫師3人、護士3人、放射檢查2人、藥房2人、掛號收費兼病案管理2人、信息管理2人。每名醫生的日均門診量超過20名患者時,應按比例增加門診醫師。
2.結核病門診醫師應具備結核病、呼吸內科學或傳染病學相關專業的臨床執業醫師資格,醫師中至少1名具備副高及以上職稱。
(二)結核病病房
根據床位數按相關標準配備醫務人員。
(三)結核病實驗室
至少配置2名專業檢驗人員,專職完成結核病病原學檢查。應根據相關檢驗項目運行情況,增加人員配置。
七、感染控制
1.有健全的醫院感染管理機構且職責明確。有專職人員從事結核感染控制工作。
2.建立并實施門診、病房、實驗室感染控制、生物安全相關制度。
3.結核病門診、病房應自成一區,設單獨出入口。應保證良好采光、通風,并配有排風、消毒裝置。
4.按要求開展個人防護。醫務人員在接觸傳染性肺結核患者以及進行一些高風險操作如纖維支氣管鏡檢查、氣管插管、吸呼吸道分泌物處理、實驗室操作等,均須配戴醫用防護口罩。
5.醫療廢棄物處理應按照《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執行。
6.結核病門診就診者、病房的肺結核患者至少配戴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