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衛辦藥政函〔2021〕8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
??為做好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改革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136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1〕15號)的要求,現就落實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改革措施通知如下:
??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受理醫療機構提出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申請時,不再要求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登記注冊等信息應當通過醫療機構電子化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獲取。
??二、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受理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醫療機構申請時,應一次性告知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當場作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決定。請廣州、深圳、珠海市衛生健康局(委)根據當地實際,制訂自由貿易試驗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許可告知書,連同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于7月30日前發至省衛生健康委藥政處政務郵箱:wsjkw_huangqp@gd.gov.cn。
??三、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采購、處方開具、合理使用、回收、銷毀等各項規定,建立定期組織現場督查、醫療機構定期自查的分層分級監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力度推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電子化管理,實時統計和跟蹤藥品使用情況,實現全程閉環管理。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