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推進“三重四創五優化”活動,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規范審批服務,提高服務效能,依據《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1989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號發布,根據2017年3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和《關于開展換發<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199號)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省局制定了《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許可暫行工作程序》,現予以公布實施。原持證并已延期的醫療機構,如需繼續使用放射性藥品開展診療,請于2021年9月30日前申請核發新證。逾期未申請的,停止使用放射性藥品。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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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