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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修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8/24 信息來源:查看

廈衛政法〔2021〕238號

市衛生計生監督所、委機關各相關處室:

??? 現將重新修訂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印發給你們,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廈衛政法〔2020〕327號有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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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對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

(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

1、2年內因發生醫療事故受過三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其中存在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發生醫療事故后不配合行政部門調查或醫療事故鑒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吊銷執業許可證:

1、一年內因發生醫療事故受過三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其中存在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并負完全責任的;

2、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一、二級醫療事故均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二、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療人員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

(一)發生四級醫療事故負輕微責任或次要責任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發生四級醫療事故并負主要或者完全責任的,或發生二、三級醫療事故并負輕微、次要或者主要責任的,或發生一級醫療事故并負輕微責任的,處以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到8個月的行政處罰;

(三)發生一級醫療事故并負次要或者主要責任的,或發生二、三級醫療事故并完全責任的,處以責令暫停執業活動9?到12個月的行政處罰;

(四)發生一級醫療事故負完全責任且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處以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1、發錯藥;打錯針;輸錯血;拍錯片;

2、開錯手術部位;將手術器械或紗布等異物遺留在患者體內;擅離職守;

3、構成醫療事故罪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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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裁量標準:

一、具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處以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的,視為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1、造成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鑒定無法進行等危害后果的;

2、一年內曾因違反本條款受到行政處罰,又再次發生相同違法行為的;

3、阻擾、抗拒執法的;

4、造成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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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

一、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10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三、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執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

一、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臨床應用時間不足1個月且沒有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罰款。

(二)臨床應用時間1到6個月且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

1、臨床應用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2、臨床應用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臨床應用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

2、臨床應用時間1年以上的;

3、1年內因違反本條款受到行政處罰再次發生相同違法行為的;

4、造成患者死亡的;

5、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關醫務人員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的執業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7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1、造成患者十級以上五級以下傷殘或者三級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2、造成患者五級以上一級以下傷殘或者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3、造成患者死亡、一級傷殘或者一級醫療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10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1、造成患者五級以上一級以下傷殘或者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2、造成患者死亡、一級傷殘或者一級醫療事故,負同等責任的或主要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執業證書:

1、造成患者死亡或一級傷殘,并負完全責任的;

2、造成一級醫療事故,并負完全責任的;

3、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末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接規定補記搶救病歷;(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裁量標準:

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被發現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一)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

(一)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等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一)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改正,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一)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一)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或未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未配備專(兼)職人員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且未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未配備專(兼)職人員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一)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一)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第四十八條??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鑒定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該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鑒定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

(一)首次發現醫學會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能及時糾正,并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學會和有關鑒定人員暫停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

(二)再次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學會和有關鑒定人員暫停10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對醫學會沒收違法所得,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對有關鑒定人員責令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

1、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造成患者死亡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2、曾因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多次受過行政處罰,又再次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

3、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尸檢機構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尸檢機構和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1年以下尸檢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尸檢機構和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的尸檢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

(一)首次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能及時糾正,并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對尸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尸檢業務;對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尸檢業務;?

(二)首次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對尸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尸檢業務;對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尸檢業務;

(三)發現2次以上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或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對尸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停9個月以上1年以下尸檢業務;對有關尸檢專業人員責令暫停9個月以上1?年以下尸檢業務;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對尸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撤銷該尸檢機構和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的尸檢資格:

1、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2、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拒不整改的;

3、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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