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衛生局:
???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衛生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做好201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12〕36號)和《衛生部關于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94號)等文件精神,為保障參合農民受益水平隨著籌資標準的提高而不斷提升,結合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運行情況,我們對《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2008版》(含歷年來增補國家基本藥物及貴州省增補藥物的版本)進行修訂?,F將修訂后的《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物目錄(2013年版)》(以下簡稱《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修訂《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是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醫療用藥需求,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逐步擴大新農合醫療保障服務包,明顯縮小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與實際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之間差距的需要。各地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和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對實行《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重要性的認識,加大宣力度,認真貫徹執行,嚴格新農合用藥管理,保證參合農民基本醫療需求,保證新農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保證新農合制度穩定健康發展。
??? 二、《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按適用范圍共分四個部分,分別適用于不同層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III部分適用于三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II部分適用于二級醫療衛生機構,I部分適用于一級醫療衛生機構(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級適用于村衛生室(含社區衛生服務站)。為規范新農合報銷藥物使用管理,保證參合農村居民受益的公平性,推進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報,各市(州)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新農合經辦機構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均不得對《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進行增減變更。
??? 三、《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已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2012年版)》和《國家基本藥物貴州省增補藥品目錄(2012年版)》所列的全部品種全部納入,并進行了標注,便于各地執行基本藥物補償政策。今后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貴州省增補目錄增補藥品自動納入新農合藥物目錄。對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衛生機構,按國家基本藥物相關政策執行。
??? 四、《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所列藥品為新農合補償報銷藥品,未納入目錄的藥品一律不予補償報銷。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對納入目錄內的藥品要建立二、三線和貴重藥品分級審批制度,嚴格控制目錄外藥品的使用。目錄內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的比例,要求三級以上級定點醫療機構達到90%以上,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達到95%以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村衛生室達到100%。使用目錄外藥品必須提前如實告知患者或其家屬,并履行同意簽字手續,知情同意書要載入病歷保存備查。
???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使用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 六、《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發布的《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2008版》(含歷年來增補國家基本藥物及貴州省增補藥物的版本)以及各地自行增補的藥物目錄同時廢止。各地要及時將《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錄入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做好更新和維護工作,確保新目錄順利啟用。
??? 七、《新農合藥物目錄(2013年版)》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地在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