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據
? ?2019年12月,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印發《關于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79號),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穩妥有序試點探索醫療服務價格優化。”
?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要求“建立價格科學確定、動態調整機制,持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2021年,自治區黨委、政府印發《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全區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規則和標準體系”。
? ?2021年9月,經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會議研究通過,國家醫保局等八部門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要求非試點地區要按照國家做好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要求,持續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
?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22年重點工作任務》,要求各省2022年6月底前印發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相關文件。
? ?二、主要內容
? ?《意見》共六個部分,主要為以下內容:
? ?(一)總體要求。建立靈敏有度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推動醫療行業高質量發展,控制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保障人民群眾獲得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療衛生服務。
?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建立機制,總量調控”的原則。二是堅持“三醫聯動,同步實施”的原則。三是堅持“拉開層次,體現差異”的原則。四是“動態調整,穩步實施”的原則。
? ?(三)評估和觸發機制。包括啟動條件、限制條件、調價評估等。調價評估采用綜合評分模式,選取經濟發展、醫保費用、醫療費用、醫療服務收入、醫療成本變化、運行效率方面的16項指標進行評分。達到醫療服務價格動態上調啟動條件,且未發生限制條件中的相關條款可以啟動價格動態上調工作;達到啟動條件,發生限制條件中的相關條件不予啟動。
? ?(四)價格調整程序。經評估符合上調醫療服務價格啟動條件的,按程序啟動調價工作。調價方案形成階段的程序有數據調查、合理測算調價空間、優化選擇調價項目、擬定調價方案等。調價方案決策階段的程序有部門協商、風險評估、價格聽證或專家論證、成本調查、上報審批等,形成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價格調整機制。
? ?(五)加強規范及監測。分別對改進醫療機構管理和服務、加強價格監測考核等方面做出了進一步要求。
? ?(六)組織實施。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分工及職責,輿論引導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 ?三、關于評估和觸發機制相關指標的設置
? ?按照國家醫保局《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中“確保群眾負擔總體穩定、醫保基金可承受、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可持續”的要求,結合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和薪酬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評估指標分經濟發展指標、醫保費用指標、醫療費用指標、醫療服務收入指標、醫療成本變化指標等內容,總分值100分。
? ?四、調價空間測算辦法
? ?主要是統籌把握價格調整的總量、結構和頻率,實現節奏可控、結構均衡,把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的宏觀管理擺在首要位置,讓價格水平與醫療事業發展、社會承受能力等宏觀因素相匹配,平衡好醫療事業發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