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醫保中心文〔2021〕47號
福州市醫療保障基金中心及相關醫保經辦機構、省本級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各參保單位:
根據《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醫?!?021〕10號)精神,在榕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由福州市醫保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實施協議管理。為保障工作平穩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直接經辦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協議簽訂工作,在榕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統一由福州市醫保經辦機構實施協議管理。
二、省本級醫保參保人員享受的藥品零售定點服務由福州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不受協議管理工作調整影響,請參保單位積極配合醫保部門開展相關宣傳工作。
三、我中心與省本級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協議自2021年7月1日起統一自動解除,請相關零售藥店配合我中心做好未結清款項結算等收尾工作。醫保協議解除后,相關零售藥店應停止使用省本級醫保定點服務標牌及有關標識。
四、福州市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省本級、福州市醫保部門在推進該項工作過程中研究確定的技術要求,做好信息系統維護,同時應加強醫保協議管理,促進定點零售藥店提高定點服務質量,為各統籌區在榕參保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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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