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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浙江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6/30 信息來源:查看

浙衛發〔2020〕24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省級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委機關各處室:

?? 為推進我省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與應用,促進醫療衛生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浙江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并已經省衛生健康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2020年6月22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等28個部門《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衛生健康領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等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衛生健康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及時、準確、有效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要求保證數據質量。

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制定發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依托浙江省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建立全省衛生健康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平臺),組織開展全省衛生健康信用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匯總發布全省衛生健康領域嚴重失信名單。

設區市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記錄和歸集

第六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規范要求,編制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目錄,明確信息記錄、歸集的內容、使用范圍、更新周期、數據來源、格式規范、使用期限和保存期限等。

第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歸集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本地區的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并向同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衛生健康信用信息。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作為識別信息主體的標識碼,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信息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九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體的基礎信息、守信信息(紅名單)、不良信息和嚴重失信名單信息(黑名單)。

第十條 基礎信息是指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反映醫療衛生人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等衛生健康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以及衛生行政管理活動中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及具有從事特定活動資質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

(二)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守信信息(紅名單)是指信息主體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而產生的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主要包括:

(一)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的表彰、獎勵、通報表揚等信息;

(二)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開展的與衛生健康相關的義診、扶貧、對口支援、搶險救災、衛生應急、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參與無償獻血、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捐獻等社會公益捐獻活動信息。

(四)其他表彰或獎勵類信息。

第十二條 不良信息是信息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產生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信息;

(二)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違反告知承諾的信息;

(三)醫療衛生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信息;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信息;

(五)有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

(六)考試考核違紀的信息;

(七)違反信用承諾的相關信息;

(八)醫學培養培訓人員或單位違反培養培訓協議及國家有關規定,拒不履行有關賠償責任的信息;

(九)醫療衛生人員嚴重違反科研誠信、倫理和生物安全有關規定,被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追究責任或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十)醫療衛生人員行賄受賄或者違反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等規定,被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追究責任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十一)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方面造成不良后果、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信息;

(十二)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不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且拒不改正的信息;

(十三)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隱瞞、緩報、漏報,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三條 嚴重失信名單信息(黑名單)是指信息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國家“聯合懲戒備忘錄”認定的懲戒對象范圍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實施或參與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嚴重失信名單認定制度、規范和標準對衛生健康領域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進行認定,制作決定書,并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最終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和公布。

第三章 ?信用評價和應用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信用評價總分為1000分,根據評分對象不同類型設置若干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信用評價采用扣(加)分制,根據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進行動態計分,每個一級指標在分數權重范圍內扣(加)分,扣(加)完為止。信用分值由各指標分值累計得出。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信用分類從高到低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中等)、D級(較差)、E級(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財政投入、建設項目、資源配置、等級評審、科研項目、考試考核、職稱評定、職務晉升、評先評優、日常監管等運用信用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群團組織等使用醫療衛生信用信息,并根據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采取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 ?根據衛生健康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評定為A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30%;對評定為B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50%;對評定為C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00%;對評定為D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50%;對評定為E級的監管對象,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二十條 對評定為A級和B級的監管對象,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監管、公共服務等方面可以容缺受理、降低檢查頻次、給予便利和優先服務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評定為D級和E級的監管對象,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監管等方面可以采取重點審查、不予容缺受理、增加檢查頻次等懲戒性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聯合懲戒備忘錄”的規定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將衛生健康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推動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信用主體主動提升信用等級。

第四章 ?修復和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不良信息和嚴重失信名單信息(黑名單)的保存和披露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有效期屆滿的,不再作為懲戒依據,不再公開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其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一)信息與事實不符,存在記載錯誤或者遺漏;

(二)信息超過規定期限仍在披露;

(三)不符合嚴重失信名單具體條件而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者未被移除嚴重失信名單。

第二十六條 收到異議申請的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查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申請人,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第二十七條 信息主體在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書面信用信息修復申請。

(一)行政處理決定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二)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修復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三)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四)信息主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諾不再失信。

第二十八條 符合信用信息修復規定的,信息主體提出修復申請后,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不良信息主體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予以核實。對于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理由。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并通過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制作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報送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公共信用工作機構,同時告知不良信息主體。

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協調溝通機制,加強日常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督查。有關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面催促提供,經催報仍不提供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機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確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在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采集信息的,篡改、虛構信用信息的,違反規定公開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未按照規定處理和答復異議信息等情形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依法作出處理,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情況通報制度,組織定期編制信用信息歸集、應用情況報告,將信息提供單位和信息使用單位的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情況作為督導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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