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軍委員:
??? 您提出的《關于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 國家高度重視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關工作。職工醫保制度建立之初,國家明確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初期,也明確一般采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基本醫保制度健全完善過程中,大力推進市地級統籌,部分省份探索省級統籌。今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提出要鞏固提高統籌層次,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的標準,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地級統籌,探索推進省級統籌。各地按照國家要求穩步提升醫保統籌層次。目前,我國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已經基本實現市地級統籌,京津滬渝4個直轄市和海南等省份已經實現省級統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地區及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和醫保管理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各地提高統籌層次的工作節奏和進程不同步,采取的方式也各有特點,如市地級統籌的地區有采取基金統收統支模式的,也有部分采取調劑金模式。
???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從長遠看,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有利于加強基金共濟能力,有利于推動制度穩定可持續發展。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鞏固參保覆蓋面,穩定待遇水平,指導地方繼續穩步提高基本醫保統籌層次,做實市地級統籌,探索推進省級統籌,同步強化管理責任,確保基金安全,推動制度穩定可持續發展。
??? 感謝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