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規范藥品上市后變更行為,有效促進藥品生產企業和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與監管部門的溝通交流,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現將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可申請溝通的情形
1.變更情形在法律、法規、規章或技術指導原則中未明確管理類別,生產企業或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基礎上仍無法確定管理類別的。
2.降低法律、法規、規章或技術指導原則中明確的變更管理類別。
3.降低持有人變更清單中的變更管理類別。
二、溝通的程序
4.生產企業或持有人需向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藥品注冊與生產監管處提交《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申請表》(附件1)和溝通交流申請材料(附件2)。
5.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申請表中選擇的溝通交流方式組織開展溝通交流。需要召開溝通交流會議的,與生產企業或持有人共同商定會議相關事項。必要時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溝通,專家意見作為溝通交流意見的重要支撐和參考。
6.溝通交流結束后,區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形成《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意見反饋表》(附件3),并向生產企業或持有人進行反饋。
三、結果運用
7.經溝通交流后意見一致的,生產企業或持有人應按照變更程序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相關申報資料中需附《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意見反饋表》復印件。
8.經溝通交流后意見仍不一致的,生產企業或持有人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辦理。
四、其他事項
9.同一產品相同變更事項原則上僅召開1次溝通交流會議。
10.本工作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后續國家局發布新的政策文件,從其規定。
附件:1.《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申請表》
????? 2. 溝通交流申請材料
????? 3.《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意見反饋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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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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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
我們保證:①本申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指導原則和規范的有關規定;②本申請所提交資料、樣品均真實且來源合法,藥品研制全過程符合相關管理規范,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申報事項未侵犯他人的權益,申報資料中除有參考文獻的數據和研究資料外,其余數據和研究資料均為申請人自行取得或者合法取得;③以上聲明如查有不實之處,我們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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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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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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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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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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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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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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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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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項 |
□注冊變更 □生產監督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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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無法確定變更管理類別□降低技術指導原則中明確的變更管理類別 □降低持有人變更清單中的變更管理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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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交流方式 |
□電話溝通? □書面溝通? □網絡溝通? □會議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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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溝通交流的人員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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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更內容、研究驗證過程和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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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評估 變更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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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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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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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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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溝通交流申請資料
一、企業證明文件
1.《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變更記錄復印件;
2.《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品種批準證明文件
1.藥品注冊證書;
2.藥品補充注冊批件(或備案截圖);
3.藥品再注冊批件(或通知書)
三、質量標準
四、變更研究資料
1.變更概述、研究概述;
2.原輔料比對(包括種類、用量、供應商等);
3.工藝流程圖及工藝參數比對;
4.生產設備比對(包括名稱、生產廠家、型號等);
5.中間體質量控制比對(包括方法和限度);
6.成品質量標準比對(包括方法和限度);
7.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及容器比對(包括材質、供應商等);
8.穩定性研究比對(包括考察批次、數量、放置條件、考察項目、數據等)。
五、自評估結論。
根據研究評估驗證結果,結合法律、法規、規范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等,確定自評估的變更分類。
附件3
寧夏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意見
反?饋 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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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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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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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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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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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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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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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項 |
□注冊變更?? □生產監督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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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無法確定變更管理類別 □降低法律法規、技術指導原則或變更分類清單中明確的變更管理類別 □降低持有人變更清單中的變更管理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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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評估 變更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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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交流 類型 |
□電話溝通? □書面溝通 □網絡溝通? □會議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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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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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交流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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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饋單位 |
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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