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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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山東省中醫藥條例》和《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制劑的注冊申請、調劑使用以及進行相關的審評、審批、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三十二條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規定的傳統中藥制劑,經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具體要求參見相關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
(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二)含有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活性成份的品種;
(三)除變態反應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藥注射劑;
(五)中藥、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
(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范圍: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國家規定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制劑的注冊、調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山東省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以下簡稱省審評查驗中心)負責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含再注冊、補充申請)的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核查等工作。
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以下簡稱省檢驗研究院)負責醫療機構制劑注冊、補充申請的注冊檢驗與標準復核工作。
第七條??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取得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可以委托配制的方式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接受委托配制的單位應當是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者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的藥品生產企業。委托配制的制劑劑型應當與受托方持有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相關證明性材料所載明的范圍一致。
第八條??醫療機構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或者經批準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使用,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載明的診療范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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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醫療機構制劑注冊
第九條??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應當進行相應的臨床前研究,包括處方篩選、配制工藝、質量指標、藥理、毒理學研究等。
第十條??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所報送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范。
第十一條??申請制劑所用的化學原料藥應當具有藥品批準文號或者登記號(登記狀態標識為A),并符合法定的藥品標準。申請制劑所用的中藥材、中藥飲片應當符合法定的藥品標準,實施藥品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應當具有藥品批準文號。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制劑的名稱,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藥品命名原則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使用的輔料和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標準和說明書由省局根據申請人申報的資料,在批準制劑申請時一并予以核準。醫療機構制劑的說明書和標簽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管理規定印制,其文字、圖案不得超出核準的內容,并需標注“本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使用”字樣。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包括臨床試驗申請和配制申請。新制劑一般應當先申報臨床試驗,獲得同意并完成臨床試驗后,再申請配制。已有同品種獲得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且不違反制劑禁止申報情形的,可直接申請配制。對于中藥制劑臨床真實世界數據可以代替臨床試驗研究。
第十七條??省局收到臨床試驗申請全部資料后4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符合規定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
參照國家藥物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制度,對醫療機構制劑臨床試驗實施默示許可。醫療機構制劑臨床試驗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0日內,未收到省局意見的,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開展臨床試驗。
????第十八條??臨床研究用的制劑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劑應當符合經省審評查驗中心審定的質量標準。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臨床試驗樣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試驗。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制劑的臨床研究,應當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書以及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按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在本醫療機構內實施,受試例數不得少于60例。
第二十條??臨床試驗期間,發生臨床試驗方案變更、重大藥學變更或者非臨床研究安全性問題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報送省局和省審評查驗中心;發現存在安全性及其他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修改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方案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完成臨床研究后,申請人通過山東政務服務平臺“藥品行政許可審批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系統)提交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報資料。
第二十二條??省局收到電子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注冊申請受理后,省審評查驗中心10日內組織對制劑的研究、配制和臨床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同時,抽取連續配制的3批樣品,通知省檢驗研究院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
現場核查內容:
(一)研制人員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二)儀器、設備能否滿足配制需要;
(三)研究原始記錄及檢驗用樣品試制,檢驗原始記錄時間及內容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四)原料、輔料來源(供貨協議、購買發票、藥品注冊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復印件)、數量、檢驗報告書等;
(五)樣品留樣情況;
(六)藥理毒理試驗條件、試驗動物、試驗原始記錄;
(七)臨床試驗條件、知情同意書、臨床試驗用藥物的接收和使用、臨床試驗數據的溯源、圖譜、統計報告等;
(八)生產批量與其實際生產條件和能力是否匹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批生產和檢驗記錄、是否具有樣品及相關原料、輔料檢驗所需的各種儀器設備、標準物質等。
第二十四條??省檢驗研究院收到抽驗樣品后,30日內完成檢驗(需標準復核的為40日),出具質量標準復核報告和3批樣品檢驗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省審評查驗中心收到質量標準復核報告和3批樣品檢驗報告書后,30日內完成審評,并出具綜合審評意見。省審評查驗中心將綜合審評意見、核定的質量標準、說明書、現場核查報告等掃描上傳審批系統。
注冊申請受理后,需要申請人在原申報資料基礎上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省審評查驗中心提出一次性補充資料要求,列明全部問題后,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在80日內補充資料。申請人應當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藥品審評時限。省審評查驗中心認為存在實質性缺陷無法補正的,提出不予批準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省局收到資料后,14日內完成審批。符合規定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山東省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格式為:魯藥制字H(Z)+4位年號+4位流水號。 H-化學制劑,Z-中藥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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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補充申請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工藝和質量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工藝、處方、配制地點和委托配制單位。需要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補充申請,報送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注冊后,如需變更以下內容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
(一)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和處方;
????(二)變更配制場地;
????(三)修改制劑質量標準;
????(四)變更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五)變更制劑處方中原料藥產地;
????(六)變更被委托配制單位或者委托配制地址;
????(七)變更制劑有效期;
????(八)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
????(九)變更制劑包裝規格;
????(十)增加說明書安全性內容;
????(十一)其他。
前款(一)(二)(六)項需進行現場檢查和1批抽樣檢驗;(三)(四)(五)項需進行1批注冊檢驗。
第三十條??申報補充申請,申請人通過審批系統提交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申報資料。
第三十一條??省局收到電子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補充申請受理后,省審評查驗中心應當進行初步審查,需要現場核查和檢驗的,10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同時,抽取1批樣品,通知省檢驗研究院復核檢驗。
第三十三條??省檢驗研究院收到樣品后,30日內完成檢驗(需標準復核的為40日),出具檢驗報告書(標準復核報告),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省審評查驗中心收到質量標準復核報告和樣品檢驗報告書后,30日內完成審評,出具綜合審評意見,并將綜合審評意見、核定的質量標準、說明書、現場核查報告掃描上傳審批系統。
第三十五條??省局收到資料后,14日內完成審批。符合規定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批件》;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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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再注冊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原許可程序提出再注冊申請。符合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的品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可免予再注冊。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冊,并注銷制劑批準文號:
(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二)按照《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通過審批系統提交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報資料。
第三十九條??省審評查驗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條??申請受理后,省審評查驗中心20日內完成審評,并出具審評意見。符合要求的,省局10日內予以核發《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未按照規定時間申請制劑再注冊,文號過期不得再行配制,省局60日內注銷該制劑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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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調劑使用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制劑一般不得調劑使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的,或者符合《山東省中醫藥條例》等規定情形的,可以申請調劑使用,屬省內醫療機構制劑調劑的,應當經省局批準。
第四十三條??申請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通過審批系統提交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報資料。
第四十四條??省局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五條??申請受理后,省局1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要求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四十六條??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制劑以及跨省調劑的,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調劑使用期限為2年,并不得超過調出方《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有效期限。已調劑的制劑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四十八條??調出方對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負責。調入方應當嚴格按照制劑的說明書要求貯存使用,并對超范圍使用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不良后果負責。
第四十九條??申請制劑調劑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宣傳或者變相宣傳制劑療效的;
(二)經抽驗制劑質量不合格的;
(三)違反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管理規范不能保證制劑質量的;
(四)未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制劑調劑使用情況的;
(五)超出所批準的調劑制劑品種、范圍和數量進行調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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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中所稱固定處方制劑,是指制劑處方固定不變,配制工藝成熟,并且可以在臨床上長期用于某一病癥的制劑。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辦理時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山東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魯食藥監發〔2005〕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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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報資料
2.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申報資料
3.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報資料
4.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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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項目
1.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
2.立題目的以及該品種的市場供應情況;
3.證明性文件;
4.標簽及說明書設計樣稿;
5.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以及使用背景情況;
6.配制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7.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8.制劑的質量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
9.制劑的穩定性試驗資料;
10.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11.原料、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12.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13.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4.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5.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6.臨床研究方案;
17.臨床研究總結(申報配制時提供)。
二、申報資料說明
(一)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1.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
(1)制劑名稱包括中文名、漢語拼音名,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或者國家藥典委員會以其它方式確定的藥品通用名稱或者藥品命名指導原則等,并闡釋命名依據。
(2)制劑名稱應當明確、簡短、規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稱,不得與已批準的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重名。已有標準制劑名稱應當與標準一致。
2.立題目的以及該品種的市場供應情況
重點評估合法性、安全性、必要性。
3.證明性文件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醫療機構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的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承諾書。
(3)提供化學原料藥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銷售發票、檢驗報告書、藥品標準等資料。
(4)提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符合藥用的證明材料及質量標準。
(5)申請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的,還應提供:委托配制合同、制劑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證明材料。
(6)委托試驗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被委托機構的合同書,并附該機構合法登記證明、必要的資質證明。
(7)證明性文件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證明。
4.標簽和說明書設計樣稿
(1)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要求。
(2)在說明書標題下方應注明“請仔細閱讀說明書并在醫師指導下使用”的忠告語。含興奮劑類藥材及藥品的制劑應當在警示語位置標注“運動員慎用”。外用制劑在說明書的右上角標明專用標識“外”,內服制劑則不標。對于既可內服,又可外用的中藥制劑,可不標注外用藥品標識。
(3)標簽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除標注配制批號、配制日期外,其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的范圍,不得印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各項中文字內容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應當加注“詳見說明書”字樣;不可夸大療效或者突出印制部分功能主治。
(4)說明書和標簽均需標注“本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使用”字樣。
5.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以及使用背景情況
????化學制劑應提供處方篩選的情況,中藥制劑應提供詳細的處方組方依據。
6.配制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配制工藝應當做到科學、合理、可行,力求達到制劑安全、有效、可控和穩定。工藝研究應當對整個工藝過程進行詳細研究,并對工藝及工藝參數設定的合理性進行闡述。
描述制劑的配制工藝,提供工藝篩選的研究資料(包括選定工藝的依據),3批中試數據以及相關文獻資料。
7.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質量研究項目一般包括性狀、鑒別、檢查和含量測定等,應當充分考慮制劑工藝和制劑本身性質對質量的影響。
8.制劑的質量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
制劑標準的制定應當優先考慮制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結合處方、配制工藝、使用等環節設定檢測項目和限度,一般包括:名稱、處方、制法、性狀、鑒別(顯微鑒別、理化鑒別)、檢查、浸出物或者提取物、含量測定、功能主治或者適應癥、用法用量、規格、貯存等。應當符合現行法規、技術規范、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符合制劑劑型的特點,并能體現控制產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的均一性、穩定性方面的要求。
9.制劑的穩定性試驗資料
制劑的穩定性研究參照《原料藥物與制劑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執行。一般包括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應當采用中試或者生產規模的?3 批樣品,以能夠代表規模生產條件下的產品質量。所用包裝材料和封裝條件與擬上市包裝一致。化學制劑提供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6個月)和長期試驗(6個月以上)的數據。中藥制劑提供加速試驗(6個月)和長期試驗(6個月以上)的數據。制劑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效期提交資料。
10.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應當提供連續3批樣品中試或者生產規模樣品按制劑標準進行檢驗的檢驗報告書,報告書中應當含有實測數據及結果。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受委托配制單位出具的連續 3批制劑樣品的自檢報告。
11.原料、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應當提供處方中所用原料和藥材的來源、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及購貨發票等證明性文件復印件,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還應當提交批準證明文件及附件的復印件。
輔料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管理規定,應當提供所用輔料的來源、質量標準和檢驗報告書等證明性文件。
12.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包裝材料和容器選擇應當以制劑的性質、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性質及制劑穩定性考核的結果為依據。
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管理規定,應當提供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來源、質量標準和檢測報告書等證明性材料。
13.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應當提供藥效學試驗背景、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參考文獻等內容。有關研究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原則。
14.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應當提供試驗背景、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參考文獻等內容。應當參照《藥物單次給藥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執行,有關研究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15.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應當提供試驗背景、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參考文獻等內容。應當參照《藥物重復給藥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執行,有關研究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16.臨床研究方案
????臨床試驗必須遵循對照、隨機和重復的原則,臨床試驗設計的基本方法有隨機化、盲法、雙盲等。臨床試驗設計的基本類型有隨機平行組對照設計、交叉設計、析因設計、成組序貫設計等。
主要內容:試驗題目與立題理由、研究背景、試驗目的、研究適應范圍、試驗設計原則、受試者選擇(診斷標準、入選標準、排除標準、退出標準、例數)、受試藥物(來源、規格)、對照藥物(來源、規格,應當選用正式批準生產的中藥制劑,作用機理應與試驗藥品一致或相似)、給藥方案、試驗步驟、觀察指標與觀察時間(癥狀與體征、實驗室檢查、特殊檢查)、結果統計與分析方法、療效評定標準、中止和結束臨床試驗標準、試驗用藥的管理、受試者編碼、揭盲規定、病例報告表、不良反應記錄與嚴重不良反應事件報告方法、倫理學要求、主要參考文獻。
17.臨床研究總結
臨床研究總結應包括如下內容:摘要、試驗單位、試驗目的、適應癥范圍、受試者選擇(年齡、性別、體重、健康檢查、診斷標準、入選標準、排除標準、退出標準、病例數)、試驗分組方法、受試藥物(來源、批號、規格、保存條件)、對照藥物(來源、批號、規格、保存條件)、給藥方案、試驗步驟、觀察指標與觀察時間(癥狀與體征、實驗室檢查、特殊檢查)、療效評定標準、試驗結果(實際病例數與分配、受試者基本情況分析與可比性分析、主要觀察指標結果及分析、療效分析、不良反應分析)、試驗結論、有關試驗中特別情況的說明、典型病例、試驗用藥品檢驗報告書、參加單位臨床小結、統計分析報告、主要參考文獻等。應注意圍繞適應病癥,對處方合理性、創新性及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簡明扼要的論述。
(二)申報資料的豁免
1.已有同品種獲得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可免報申報資料13項-17項。
2.根據中醫藥理論組方配制(制劑配制過程沒有使原組方中治療疾病的物質基礎發生變化的),且該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使用歷史的中藥制劑,可免報資料13項-17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報送資料14項、15項:
(1)處方組成含有法定標準中標識有毒性以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材的;
(2)處方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的;
(3)處方中的藥味用量超過藥品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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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申報資料
一、補充申請事項
1.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和處方;
2.變更配制場地;
3.修改制劑質量標準;
4.變更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5.變更制劑處方中原料藥產地;
6.變更被委托配制單位或者委托配制地址;
7.變更制劑有效期;
8.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
9.變更制劑包裝規格;
10.增加說明書安全性內容;
11.其他。
二、申報資料說明
(一)申報資料項目
1.制劑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劑標準、說明書、包裝標簽樣稿及其他附件。
2.證明性文件,申請人應當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承諾書。對于不同申請事項,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3.修訂的制劑說明書樣稿,并附詳細修訂說明。
4.修訂的制劑包裝標簽樣稿,并附詳細修訂說明。
5.藥學研究資料,根據對注冊事項的不同要求,分別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藥學研究試驗資料和必要的國內外文獻資料。
6.藥理毒理研究資料,根據對注冊事項的不同要求,分別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藥理毒理研究的試驗資料和必要的國內外文獻資料。
7.臨床試驗資料,要求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按照申請事項說明及有關要求,在臨床試驗前后分別提交所需項目資料。不要求進行臨床試驗的,可提供有關的臨床試驗文獻。
(二)有關說明
1.補充申請事項1,提供申報資料1項-7項;
2.補充申請事項2,提供申報資料1項-6項,提供變更前后的質量和穩定性對比研究資料;
3.補充申請事項3,提供申報資料1項-5項;
4.補充申請事項4、5、6,提供申報資料1項-5項,提供變更前后的質量和穩定性對比研究資料;
5.補充申請事項7,提供申報資料1項-5項,提供3批制劑的長期穩定性試驗資料;
6.補充申請事項8、9、10,提供申報資料1項-4項;
7.補充申請事項11,提供申報資料1項、2項,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資料。
8.補充申請事項1項-6項,需提供1批樣品的注冊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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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報資料
1.3年內制劑臨床使用情況及調劑使用情況總結;
2.不良反應情況總結。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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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報資料
1.制劑調出和調入雙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2.調劑雙方簽署的合同(含質量保證協議);
3.調劑使用的理由,調劑數量和使用期限;
4.調出方出具的制劑樣品自檢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