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本級各參保企業:
為貫徹《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內醫保發〔2020〕2號)精神,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辦公室印發<關于做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內稅辦發〔2020〕15號)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減征工作,支持自治區本級參保企業復工復產。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規定
(一)減征政策。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自治區本級參保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政策。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參保企業補繳減征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退休一次性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征政策范圍。減征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緩繳政策。因受疫情影響,享受減征政策后仍無力繳費的參保企業,可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申請,申請緩繳期不超過6個月。經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并抄送稅務部門,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參保職工可正常享受醫保待遇,個人賬戶待補繳費后補劃。企業應在緩繳期滿次月,一次性足額補繳緩繳的醫療保險費。
二、業務辦理
(一)參保企業應依據《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按月繳納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需辦理任何減征手續,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征政策。
(二)2月份已辦理全額繳費的參保企業,原則上在辦理3月份繳費時按政策抵頂2月份減征部分;2月份未繳費的參保企業,按照減征政策補繳。選擇2月份減征退費的參保企業,由醫保部門受理。
(三)辦理緩繳備案的參保企業,一次性補繳減征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時,按照減征緩繳政策辦理。未申請緩繳備案的欠費企業,補繳減征期欠費時按相關政策辦理,不享受緩繳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