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衛發〔2020〕58號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
?? 現將《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9月17日
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構建“供給足、環境美、服務優、上下聯、信息通、醫防融”的新型基層衛生服務體系,不斷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辦法》《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優質服務基層行活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適用于所有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注冊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三條 建立評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評價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基層衛生工作重點、技術發展和規范管理需要,適時調整評審標準,并報國家備案后實施。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主體,負責評審標準制定、組織管理、監督和結果確認工作。
第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分級負責、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先自我評價達標與再組織評審相結合的方式,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圍繞“發展、服務、提質、獲得感”四個主題,持續改進服務質量,提升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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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的標準制定、監督管理、技術指導,負責組織開展甲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評審工作。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承擔以下工作:
(一)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工作規范、流程、實施方案等制度;
(二)受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申請,資料初審,組織現場評審,保存留檔資料;
(三)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建和管理評審專家庫,進行定期培訓;
(四)總結完善,持續改進評審工作;
(五)其他涉及評審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委建立市級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成員由醫療專家、公衛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九條 評審專家實行任期制,專家聘任期4年,期滿后重新審核入庫。取得市衛生健康委頒發的聘書方可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條 評審專家實行分級管理,動態調整。以專家職稱、學歷、工作經驗為基礎,根據專家基礎計分將入庫專家分為A級、B級、C級三個級別。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評審專家激勵約束機制。市衛生健康委應當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專家建立個人檔案,完善評審專家滿意度評價、不良行為記分、評審表現反饋等機制,根據專家參與評審、被評審對象滿意度、不良行為等情況,進行動態加減計分管理,適時調整專家級別,并向其所在單位反饋。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收到等級評審工作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評審結論。評審結論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評審結論公示無異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并公布評審等級。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將基層衛生機構的評審結論與建設規模、設備配置、床位設置、學科建設、技術準入、高級職稱崗位占比、服務價格、醫保支付、評優評先等政策相銜接。
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評審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名單、評審結論、評審工作總結及本年度評審工作計劃報送市衛生健康委。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活動的技術指導、現場評審、抽查復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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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審實施
第十七條 等級評審周期為4年。
第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照評審標準進行不少于6個月的自評整改,根據自評結果確定申報等級,并向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部門提出評審申請。申請甲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在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評審達標后,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申請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評審申請書;
(二)前置條件表;
(三)自評報告;
(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五)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及整改情況報告(選擇項);
(六)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其需要補齊的材料。審核合格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出受理評審通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核為不合格:
(一)申報材料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包括機構名稱、醫療安全、機構管理等前置條件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
(二)等級評審材料及有關工作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
(三)嚴重不符合等級評審標準要求的;
(四)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單位因重大違紀違規受到有關部門處理的;
(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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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場評審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出評價受理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評審工作。現場評審專家應從評審專家庫中按照工作需要隨機抽取專家組建現場評審組。現場評審組成員數量為單數,且不少于5人。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評審組按照等級評審相關標準,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查看、個人訪談等方式,結合日常運行統計和監測結果進行綜合評審。主要程序如下:
(一)聽取被評審機構工作情況匯報;
(二)分組現場評審;
(三)評審專家內部會議;
(四)評審組向被評審機構通報被評審機構的亮點和不足。
第二十三條 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應在被評審機構黨政主要領導、紀檢人員監督下現場封存《評審評定表》等有關評審資料,由評審組全體成員簽字,并加蓋被評審機構公章。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組在現場等級評審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等級評審工作報告》《評審評定表》《等級評審結果匯總》等相關評審材料。
《等級評審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評審工作概況;
(二)各項指標達標情況;
(三)被評審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
(四)被評審機構評審結論及建議等級;
(五)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上述材料應由等級現場評審組組長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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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審結論
第二十五條 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評審標準,達到A級、B級和C級條款所占比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分級。鄉鎮衛生院分甲、乙、丙三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分甲、乙兩級。甲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到A、B、C級條款的比例要求最高,乙級次之,丙級最低。
第二十六條 甲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由市衛生健康委發文公布,乙、丙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文公布。市衛生健康委設計標識牌匾的統一格式,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并發放,標識牌匾應懸掛于機構正門主體建筑顯著位置,不得偽造、轉讓或損毀。
第二十七條 評審結論自發文之日起,滿4年后須進行復評。基層衛生機構應于到期前3個月向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復評,期滿不申請將自動取消相應等級,且重新申請評審的不得超過原等級。在同一個評審周期內,評定等級滿6個月的乙級及以下機構可以申請更高級別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等級周期內可對基層衛生機構評價結論進行抽查復核,抽查復核結果與評價結論不一致的,按復核結果認定或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第三方評審結果復核的機制。對質量不合格、工作不能達到要求或弄虛作假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采取更正評審結果、扣減評審費用、終止評審合同等措施。對情節嚴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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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組織、計劃方案、人員組成、回避制度、評審程序、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審工作的,應當及時糾正;后果嚴重的,應當給予有關人員取消其參與評審資格,并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經被評審機構書面同意,評審組成員不得公布等級評審中獲得的原始資料和信息。
第三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審:
(一)有群眾來信、來訪反映有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提供明確線索,評審期間無法調查核實的;
(二)采取不規范行為,影響評審專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擾評審專家工作的;
(三)發現評審材料有弄虛作假的;
(四)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足以影響評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對已確認評審等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如在工作中新發現足以影響評審結論的,或連續發生負主要責任重大醫療事故的;在醫德醫風、質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發現評審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撤銷原評審結論及標識匾牌,對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通報。被撤銷等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整改一年以上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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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管理辦法(試行)》(渝衛發〔2018〕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