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處(室)、所屬單位:
???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暫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1年6月30日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規定(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省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省醫保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等規定,結合省醫保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醫保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省醫保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機制。
第五條? 省醫保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全省醫療保障工作領域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全省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
(三)省醫保局牽頭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四)需報請省委、省政府審定的重大事項;
(五)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策事項范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決策事項的組織、協調、指導和跟蹤督辦。
規劃財務和法規處(以下簡稱“法規部門”)負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人事處(機關黨辦)牽頭,會同各相關處(室)、所屬單位,按照不同專業領域,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各相關處(室)、所屬單位根據職能分工負責有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承辦和印發后執行及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八條 決策事項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其內容應當明確、具體、科學、現實可行。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局領導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決策事項的主管處室或者所屬單位研究論證,決策事項主管部門不明確的,由局領導指定;
(二)各處(室)、所屬單位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由提出建議的處(室)、所屬單位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派團體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省醫保局收到建議后交決策事項建議的主管處室或者所屬單位研究論證。
承擔決策事項研究論證的部門應當對決策事項建議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根據局領導要求或者決策事項的復雜程度確定研究論證的完成時限。
第九條? 承擔決策事項建議研究論證的部門,認為決策事項建議理由充分、解決問題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切合國家和我省醫療保障工作改革發展實際的,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報請局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十條? 局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處(室)或者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部門”)。決策承辦部門負責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部門。
第十一條 決策草案應當由決策承辦部門組織擬訂,專業性較強的,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擬訂。擬訂決策草案應當運用科學方法,做到詳盡、務實、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方法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起草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決策承辦部門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對醫保基金收支影響和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分析預測。需要多個決策草案進行比較或者爭議較大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可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草案。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將初步擬訂的決策草案征求有關處(室)、所屬單位、省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市(州)醫保局的意見,對不同意見進行充分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及決策承辦部門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涉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方案,應當廣泛聽取有代表性企事業單位、相關協會商會、社會公眾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舉行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決策草案應當通過局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報紙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并明確社會公眾反饋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部門可以通過媒體專訪、政務新媒體發布、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意見,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組織召開聽證會。
聽證有關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執行。
聽證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形成載有明確結論意見的聽證報告,作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集、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采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草案。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部門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應當制定論證方案,明確論證目的、內容和步驟。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咨詢論證會、書面咨詢或者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采用召開專家論證會方式的,決策承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對能夠形成多數意見的論證,應當明確論證結論并如實記錄少數人意見;對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視為專家論證未通過。決策承辦部門認為關乎重大公共利益、確有必要的,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可再次舉行專家論證會。
第十八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出具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省醫保局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制定、完善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專家遴選、考核和退出機制。專家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省醫保局專家庫成員難以滿足工作需要時,可以使用省人民政府建立的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涉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可能對營商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容易引發網絡輿情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后,應當確定風險等級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內容和風險評估結果運用依據《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決策草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報請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集體審議。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合法性審查由法規部門組織實施,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局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向法規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局系統內及相關職能部門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說明;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決策事項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公平競爭自我審查情況。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決策承辦部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規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二十四條 材料齊備后,法規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決策草案經合法性審查后,提交局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部門提交集體討論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提請審議的匯報稿;
(二)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材料;
(三)法規部門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四)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需報送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集體討論應當按照局議事規則進行,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八條 局主要負責同志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作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討論、不予通過等決定。
第八章 決策執行與調整
第二十九條 重大事項決策通過后,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具體執行工作部門(以下簡稱“決策執行部門”)。決策執行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并及時報告決策的執行情況和執行中的主要問題。
辦公室對決策執行部門落實情況實施督查。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局領導認為有必要的。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開展決策后評估的具體方式和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依據《貴州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決策執行部門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向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醫保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依據本規定第三十條決策后評估結果或者出現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情形,需對決策事項作適當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由局長辦公會議或者局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情況緊急時,局主要負責同志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擬對決策事項擬作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及責任倒查制。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根據各自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三十四條 決策執行部門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有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公開按照省醫保局政務公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集采范圍外-規格型號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集采范圍外-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未中選-規格型號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不視為非中選-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不視非中選-系統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規格型號表)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產品表)2025.12.25
2025年吉林省關于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相關產品清單(20251130版)(中選-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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