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提升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全覆蓋改革方案》(浙醫保發〔2020〕14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實施后,已有符合準入條件的近2700個藥品進入平臺交易,但仍有部分醫保通用名空缺,需要進一步擴充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在線交易品種,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全覆蓋。2020年12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等部門聯合發布首批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需要落實短缺藥品采購政策。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符合本通知準入條件的7類藥品。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四、主要內容
(一)對于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的品種,允許企業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對于國家和省級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的藥品,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無企業掛網的,如有醫療機構提出采購需求,允許與企業直接議價,按照公平原則協商確定采購價格,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交易。
(二)《改革方案》實施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通用名劑型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通用名下仍無在線交易藥品的(以下簡稱“無在線交易藥品”),可按以下定價原則申請掛網:在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掛網(中標)且實際在線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廣東、福建、重慶和軍區,下同)達10個及以上的,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不足10個的,在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的前提下,經與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級醫院談判后,不高于談判的最低價。
(三)治療用生物制品與已在線交易藥品同通用名劑型的,可按不高于已在線交易產品最低價及其全國最低價申請掛網,不同的具體劑型、規格按差比價規則折算后取低值;屬于通用名劑型下無在線交易藥品的,可按“無在線交易藥品”定價原則申請掛網。
(四)《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限新生兒、兒童支付藥品通用名劑型下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兒科用藥通用名下無在線交易兒童藥品的,法定說明書中明確適用于兒童的藥品可按“無在線交易藥品”定價原則申請掛網。
(五)通用名劑型下區分有糖型、無糖型,僅有有糖型藥品在線交易的,無糖型藥品可按以下定價原則申請掛網:不高于已在線交易有糖型藥品按差比價規則折算后的最低價,且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
(六)與已在線交易產品同品規同企業不同轉換比(包裝數量)的藥品,可按以下定價原則申請掛網:不高于按差比價規則折算后的最低價,且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
(七)我省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中列入賠付藥品目錄清單的醫保目錄外藥品,尚未在平臺掛網的,經省醫療保障部門核實后,允許企業直接申請掛網。
五、新舊政策差異及改革亮點
(一)保障短缺藥品的臨床供應。對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的品種、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的藥品,按照一定程序進行掛網,有效緩解藥品供應緊張問題。
(二)擴充在線交易藥品。鼓勵通用名或通用名劑型下空缺藥品,按照一定規則掛網,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全覆蓋。
(三)滿足特殊人群的用藥需求。增加兒童藥品、無糖型藥品及商業補充保險賠付藥品的準入途徑,保障兒童、糖尿病及參加商業補充保險患者的臨床用藥。
(四)支持生物制藥產業發展。聚焦生命科創高地建設,允許治療用生物制品按照一定規則掛網,更好滿足臨床和群眾用藥需求。
六、關鍵詞解釋
(一)在線交易藥品。是指通過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線上交易的中標和掛網藥品。
(二)差比價規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藥品差比價規則》(發改價格〔2011〕2452號)。
(三)法定說明書中明確適用于兒童的藥品。是指藥品說明書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中明確可用于兒童的藥品。
七、注意事項
(一)我省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中列入賠付藥品目錄清單的醫保目錄外藥品,由承辦保險公司報省醫保中心,經核實后作為企業申報掛網的依據。
(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三)本通知印發后,由省藥械采購中心負責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