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欽州市行政審批局,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欽州港片區、崇左片區管理委員會:
?? 執業藥師是開展藥品質量管理和提供藥學服務的專業力量,在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含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下同)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提高藥學服務水平,保證公眾用藥安全,切實解決目前執業藥師隊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區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的問題,根據《藥品管理法》、《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0〕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執業藥師配備政策,確保執業藥師在崗履職
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是維護公眾用藥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健康中國”戰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在藥品零售企業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應在崗開展處方審核和合理用藥服務工作。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至少應當配備使用經過零售藥店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二、鼓勵藥品零售企業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
在藥品零售企業按照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藥品零售企業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作為其處方審核、開展藥事服務的補充,解決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無法銷售處方藥的問題。藥品零售企業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應符合《廣西藥品零售企業遠程藥學服務規范(試行)》的要求,向零售藥店所在地設區的市、縣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的情況。在藥品零售企業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或執業藥師非工作時間,藥品零售企業按照《廣西藥品零售企業遠程藥學服務規范(試行)》的要求開展遠程藥學服務,視同已配置執業藥師并在崗履職。
三、實行過渡期內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
為緩解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分布不均、配備難的問題,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在部分地區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政策,對2016年1月1日前開辦,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且尚未配備執業藥師在崗審核處方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使用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一)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工程系列(醫藥相關領域)職稱(助理工程師、中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從業藥師等。
(二)位于縣級(不含各設區市的城區,下同)城區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使用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或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三)各設區市城鎮開發邊界內基礎設施落后的區域(以下統稱:城鄉接合部)和縣級的鄉鎮、農村地區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使用從業藥師、藥士、初級(含初級)以上職稱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城鄉接合部的范圍由各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管部門商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后,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劃定。
(四)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設置有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的,其位于城鄉接合部和縣級的鄉鎮、農村地區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時間內按照《廣西藥品零售企業遠程藥學服務規范(試行)》的要求開展遠程藥學服務,視同已配置執業藥師在崗履職。
(五)藥品零售企業在營業時間內,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或非工作時間,并且未實施執業藥師遠程服務的,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六)符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人〔2015〕165號)有關政策,由原自治區食藥監局組織確認在冊的從業藥師,仍在所登記的零售藥店從業并承擔執業藥師職責,并于近3年按照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相關規定連續參加繼續教育的,可以繼續作為執業藥師使用,截止時間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全國從業藥師確認登記名單以外的從業藥師,其資格證書有效期可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但在實施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政策以外的地區使用從業藥師,不得視同已配置執業藥師在崗履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發布的全國從業藥師確認登記名單:http://cqlp.org/Examination/cyzgrd.aspx?sf=%B9%E3%CE%F7)
(七)全區實施差異化配備執業藥師政策設置過渡期,時間不超過2025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未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各地藥品監管部門可結合有關標準規范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手續;過渡期結束后仍不能配備執業藥師在崗審核處方的,采取暫停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核減《藥品經營許可證》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經營范圍。
(八)實行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政策地區的藥品零售企業,現已配備執業藥師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備要求。
四、強化藥學技術人員管理
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藥學技術人員的管理,對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的情況進行登記,建立相關信息檔案,進一步規范藥學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促進藥學技術人員更新專業知識,更好發揮作用。全國從業藥師確認登記名單內的從業藥師,除所在單位不再具備經營資格外,不得變更從業單位,變更后的從業單位不在實施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政策地區內的,不得代替執業藥師使用。獲得執業藥師資格或主管藥師職稱的,從業藥師資格自動失效。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對其藥學技術人員在上崗前進行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符合崗位要求后方可上崗履行職責。每年制定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并開展培訓,更新藥學技術人員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藥品零售企業應建立培訓檔案,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確保其藥學技術人員有能力履行執業藥師的職責。
五、加大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和查處
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要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加強對執業藥師(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盡職履責。對于不按規定配備且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并采取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還要通報當地醫保管理部門。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及時將其所有證據材料及本級藥品監管部門意見逐級上報至自治區藥監局,由自治區藥監局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掛證”執業藥師按有關規定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六、提高執業藥師配備水平
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在堅持執業藥師配備原則的同時,要充分發揮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視執業藥師隊伍建設,根據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引導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分階段、分區域逐年提升轄區內執業藥師的配備使用比例;要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促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和執業藥師隊伍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過渡期內,國家藥監局對執業藥師配備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