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醫保發〔2021〕15號
各區縣醫療保障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 為健全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加大對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違法犯罪行為懲處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立法解釋》、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切實做好我省醫療保障基金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川醫保發〔2021〕9?號),結合巴中實際,巴中市醫療保障局、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巴中市檢察院、巴中市公安局聯合制定了《巴中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案件移送制度》,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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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醫療保障局 ???????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巴中市人民檢察院 ???????巴中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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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案件移送制度
一、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在依法查處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違法行為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關于確定四川省詐騙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和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切實做好我省醫療保障基金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川醫保發〔2021〕9號)等規定,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將涉嫌醫療保障欺詐犯罪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其他職務犯罪的案件向紀檢監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移送。
二、醫療保障部門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審批。
醫療保障部門正職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三、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 24 小時內將符合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向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及
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專案組應同步錄入一體化政務平臺行政處罰系統和行刑銜接系統。對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四、公安機關對醫療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公通字〔2016〕16 號)接收,并出具書面回執。對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收案件的 7 日內書面告知移送的醫療保障部門補正。
五、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自受理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3 日內書面通知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卷材料及時退回。
公安機關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醫療保障部門。
六、醫療保障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 3 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交接手續,并在后續的案件偵辦過程中積極做好配合工作。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完結后,應當書面告知移送單位案件處理情況。
七、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對下級醫療保障部門、公安機關的案件查處工作、特別是偵辦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加強協調、指導和監督。對未移送、偵辦不及時的涉嫌犯罪案件,上級部門可以派員聯合督辦。
八、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醫療保障部門可能存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可以向醫療保障部門查詢案件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派員查閱案卷材料。經審查或者調查后認為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移送建議。
人民檢察院向醫療保障部門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建議的,醫療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 3 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九、人民檢察院對于醫療保障部門已經移送公安機關并向其備案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對于公安機關不予受理、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不立案、立案后又撤案的案件,應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及偵查活動監督。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十、醫療保障部門查處違法案件,除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外,對尚不構成犯罪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后 3 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審查通過后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 125號)的要求予以處理,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 7 個工作日內將決定處理書抄送移送案件的醫療保障部門。
十一、公安機關對自行偵查發現的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在 7 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同級醫療保障部門處理。
十二、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移送醫療保障部門處理,并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司法建議。
十三、醫療保障部門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處理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并在作出相應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 7 個工作日內向移送機關通報處理結果。
十四、醫療保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案件查處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情況,研究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的規律、特點,分析形勢和任務,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強預防和查處的措施。及時交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十五、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醫療保障部門可以就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咨詢醫療保障部門。受理咨詢的機關或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并及時回復。
十六、醫療保障部門對涉嫌犯罪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銷毀證據,需要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予以處置。醫療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適時開展專項行動,切實發揮震懾作用。
十七、公安機關對醫療保障部門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優勢警力,運用多種偵查手段,快查快破。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組織專門力量偵辦,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嚴格依法辦案,防止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十八、各級醫療保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建立規范、有效的案件管理制度,加強案件跟蹤督辦,按年度互相通報和上報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情況。加強醫療保險欺詐典型案例分析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案件查辦能力和執法水平。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定期督促檢查下級醫療保障部門案件查辦情況,及時糾正案件移送及查辦工作中的問題和錯誤。
十九、各級醫療保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公安機關院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活動的危害性,按照各自職責權限,依法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移送和查處工作,履職盡責,密切協作,共同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法律權威和統一。
二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十一、本制度由市醫療保障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