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我市醫療救助政策體系,提高醫療救助服務能力,進一步落實“兩不愁、三保障”對于醫療保障工作要求,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浙醫保聯發【2019】10號)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麗水市醫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 一、郵寄反饋意見,通信地址:麗水市中東路557號,麗水市醫療保障局,請在信封上注明“醫療救助辦法”字樣;
??? 二、傳真反饋意見,傳真號碼:2070138。
???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15日。
??? 附件:《麗水市醫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麗水市醫療救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醫療救助政策體系,提高醫療救助服務能力,根據《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浙醫保聯發【2019】10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醫療救助是指幫助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并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的制度安排。
??? 第三條? 醫療救助以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增強托底保障功能為總體目標;遵循參保繳費有資助、待遇支付有傾斜、基本保障有邊界、管理服務更高效、就醫結算更便捷的原則。
??? 第四條? 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國家、省級經濟開發區醫療救助工作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完善本市范圍內醫療救助政策措施,指導縣級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培訓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縣(市、區)醫療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救助政策的實施相關工作。
???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邊對象、納入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對象的認定工作,及時與醫療保障部門進行數據共享。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保障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衛健部門負責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退役軍人事務、農業、組織、人社、公安、殘聯、工會、慈善、商業保險等部門或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救助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
??? 第六條? 我市醫療救助對象包括: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邊對象);納入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等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章? 救助待遇
??? 第七條? 對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低邊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大病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當地政府確定的其他困難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大病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政府確定補助標準。
??? 第八條? 新增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低邊對象,經認定后當月資助參保,次月生效。個人當年已參保繳費的,不退保費,次年起資助參保。對退出對象,當年參保繼續有效,次年起不再資助參保。
??? 第九條? 特困供養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含外配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下同)發生的規定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醫療救助予以全額解決。
??? 第十條 ?低保、低邊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就醫產生下列醫療費用予以醫療救助:
??? (一)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規定,并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 (二)按規定納入罕見病用藥保障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外藥品,經罕見病用藥保障基金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 第十一條 低保對象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個人負擔不超過5000元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個人負擔5000元以上不超過2萬元的按85%的比例予以救助;個人負擔2萬元以上的按90%的比例予以救助。
??? 第十二條 低邊對象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個人負擔不超過5000元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個人負擔5000元以上不超過2萬元的按75%的比例予以救助;個人負擔2萬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
???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就診需遵守轉診規定。未按規定轉診的,醫療救助比例在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基礎上下降10個百分點。
??? 轉診規定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醫保、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 第十四條 低保、低邊對象普通門診直接刷卡結算產生的個人負擔費用分別按80%和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5000元。
??? 第十五條? 以下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 (四)在境外就醫的;
??? (五)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當享受醫療救助的費用。
????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省相關要求,需對醫療救助待遇進行調整的,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特別救助制度
???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牽頭組織醫保、財政、衛健等部門,對醫療救助對象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支出仍然較大、確實存在生活困難的醫療救助對象,結合臨時救助政策,建立一事一議特別救助制度。
第五章? 救助流程和管理
??? 第十八條? 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在納入“一站式”結算管理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即時結算。
???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積極與民政、衛健等部門做好業務對接,通過部門間共享信息,不斷完善困難群眾資助參保制度,拓展醫療救助“一站式”結報范圍。對于無法通過“一站式”結報的,按照“最多跑一次”、“承諾辦”等要求,切實做好醫療救助對象費用結報工作。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本辦法規定的一個醫療救助結算年度。一個醫療救助結算年度內發生的醫療救助費用應在次年6月30日前申請救助,逾期不予救助。
???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罕見病用藥保障實行統一的藥品、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目錄。
????第二十條? 醫療救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的定點管理。
???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經辦機構推送的信息,對困難人員做好身份標記,通過醫保結算系統的事前提醒功能,在入院登記、就醫結算等環節進行重點提示。
????第二十二條?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將醫療機構對困難人員的服務行為全面納入服務協議管理,明確醫療機構在醫療救助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
??? 第二十三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對困難人員自費藥品、自費診療服務使用情況、服務滿意度情況等指標納入考核。
第六章? 資金管理
??? 第二十四條? 各級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則,合理安排醫療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 第二十五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的要求,完善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醫療費用審核、結報撥付和結算模式,確保醫療救助對象及時獲得醫療救助結報,提高定點醫藥機構資金撥付效率。
???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不得用于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 第二十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醫療保障部門應通過網站公告、張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當地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情況,自覺接收社會監督。
???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專款專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醫療救助資金的,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處理。
??? 第三十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應停止醫療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并可處非法獲取救助資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市內各地醫療救助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