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醫保局、中醫藥局,國家委在川、委(局)直屬醫療機構,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切實改善人民群眾就醫體驗,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175號),結合《關于印發<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業領域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衛函﹝2021﹞61號),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調整整治時間及整治階段
(一)整治時間
延長至2022年3月30日,即從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共13個月。
(二)整治階段
1.自查自糾階段。延長至2021年8月30日,即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30日。要求自查范圍要實現轄區內醫院(含中醫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全覆蓋,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門診部、診所等)覆蓋50%以上。
2.督查整治階段。延長至2022年1月31日,即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3.總結評估階段。調整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擴大整治范圍
擴大至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的其他機構。
三、擴大整治內容
(一)治理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行為。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超出診療科目范圍開展醫療檢查,開展禁止臨床使用的醫療檢查,購進和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聘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醫療檢查,以及違規收取醫療檢查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治理超適應證檢查、違規重復檢查、不合理組合檢查等行為。按照《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業領域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組織自查、抽查和專家點評,對于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范等開展的超適應證檢查、違規重復檢查、不合理組合檢查等行為進行查處,責令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治理違反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重點治理實施特殊檢查未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形。引導醫療機構強化落實知情同意和院務公開要求,加強科普宣教,公開本院開展的檢查項目收費標準。醫務人員在為患者開具檢查單前,要說明檢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理解與配合。對于特殊檢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屬書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指標和績效分配方式。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和科室實施“開單提成”、設置業務收入指標并與醫務人員收入直接掛鉤等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行為。推動將技術水平、疑難系數、工作質量、檢查結果陽性率、患者滿意度等作為績效分配重點考核指標,引導建立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績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違反規劃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行為。加強對有關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管理,違規使用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用于臨床診療的行為予以查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責任分工
(一)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工作,具體負責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檢查行為及內部管理,收集、整理群眾舉報線索并依職責轉交相關部門查辦,對專項治理行動取得的進展和成果進行宣傳。
(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涉嫌未取得合法資質開展醫療檢查的,及時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三)醫保部門。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藥品監管部門。對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開展檢查活動的機構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五)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中醫系統醫療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五、工作要求
(一)及時完善實施方案。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通知要求,及時調整完善本地區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做好自查、抽查等工作安排,細化工作措施,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
(二)推進建立長效機制。針對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各地要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制度規范,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療檢查監管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三)及時報送工作信息。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市(州)衛生健康委負責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含國家委在川和委局直屬醫療機構)和其他開展醫療檢查機構的數據統計,負責匯總本地區各部門治理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典型經驗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工作情況并形成報告材料,嚴格按照時間安排報送。
2021年5月25日前,報送調整完善的專項治理實施方案;2021年8月30日前,報送半年報告和《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量化統計表》(附件2);2022年2月28日前,報送全年報告和《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量化統計表》;同時,每月7日前,各市(州)衛生健康委匯總報送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四川省不合理醫療行為系統治理工作統計表》,國家委在川、委(局)直屬醫療機構不再單獨向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報送。
??? 附件:《關于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175號)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2104/161e088f9af048348129b2deb5ed387c.shtml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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