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分局,市醫療保障中心,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國家、省醫保局關于加強醫保基金監管的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醫保服務行為,嚴守醫保基金安全紅線,我局制定了《2023年醫保基金監管自查自糾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3年廈門市醫保基金監管自查自糾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2023年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3〕1號)、《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2023年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的通知》(閩醫保稽查函〔2023〕11號)及《廈門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2023年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的通知》(廈醫保〔2023〕28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加強醫保基金監管,規范醫保服務行為,維護廣大參保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醫保基金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規范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基金使用行為,強化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基金使用主體責任,持之以恒建立健全醫保基金監管長效機制,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規范使用,持續增強參保患者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檢查對象
??全市所有醫保定點醫藥機構。
??三、檢查范圍
??2022年1月1日以來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所有醫保結算數據和醫藥服務行為。
??四、檢查內容
??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嚴格對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文件規定,從“醫保管理問題、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欺詐騙保行為”三個層次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細化整改措施,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科(部)室、責任人,確保整改到位:
??(一)基金使用內部管理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病歷相關資料管理情況,藥品和醫用耗材進銷存管理情況;
??(二)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三)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四)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收費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五)串換收費、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六)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保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收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七)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
??(八)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九)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十)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十一)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五、工作安排
??自查自糾行動時間為2023年3月至6月底,分四個階段實施。
??(一)安排部署階段(2023年3月31日前)。各醫藥機構成立工作專班,明確責任科(部)室、責任人,統籌調度自查自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研究整改措施,切實做好自查自糾工作安排部署。
??(二)自查整改階段(2023年4月30日前)。各醫藥機構要嚴格對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廈門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廈門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等法規文件規定,從“醫保管理問題、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欺詐騙保行為”三個層次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重點針對檢查檢驗、康復理療等領域,及時做好自查整改,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直屬一分局(思明、海滄、集美)、二分局(湖里、同安、翔安)提交自查整改報告,根據自查自糾情況附上相應的明細表。
??(三)抽查復查階段(2023年6月20日前)。各直屬分局于2023年6月20日前根據機構自查情況開展抽查復查,針對自查自糾不到位、問題嚴重的定點醫藥機構開展現場重點檢查。經現場檢查核實存在虛報、瞞報、自查自糾整改未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理。
??(四)總結提升階段(2023年6月30日前)。各直屬分局于6月25日前形成自查自糾專項工作書面報告上報局稽查處,局稽查處于6月30日前分析總結自查自糾專項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形成自查自糾專項工作報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直屬分局負責落實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自查自糾專項工作,全面組織排查整改,及時掌握自查自糾進展情況,及時跟進處理,查處違規行為,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以查促改。對自查自糾中暴露出的共性問題,針對性健全醫保服務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對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按規定做好處理。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定點醫藥機構要高度重視本次自查自糾專項工作,嚴格落實醫保基金使用主體責任;要成立工作專班,統籌調度自查自糾工作,做好安排部署;針對自查自糾內容剖析問題根源,研究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促進內部管理,真抓實干確保自查自糾工作取得實效。
??(三)嚴肅問題處理。對于自查整改期間主動履職、積極自查、及時整改、主動退回醫保基金的,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理;對有意隱瞞、自查不認真、不徹底的情況,醫保部門將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同時依法依紀,將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移交紀委監委和相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