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衛生計生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2015年全國基層農村衛生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做好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5〕4號)要求,逐步縮小政策報銷比和實際報銷比之間的差距,著力提高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實際報銷比例,減輕患者個人醫藥費用負擔比例,經研究,決定調整《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報銷藥品目錄(2011版)》,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報銷藥品目錄(2015年版)》(以下簡稱《報銷藥品目錄》),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報銷藥品目錄》所載藥品共計1988個品種,主要來源于“內蒙古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2582個品種”,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512個品種” 和“常用低價藥品目錄710個品種”。包括西藥、中成藥、民族藥和中藥飲片四部分。其中,西藥1052種,中成藥720種,民族藥216種。
??二、目錄中藥品標注“基”為國家基本藥物,標注“低”為常用低價藥。目錄中藥品規格一欄列出規格的藥品為基藥,其余規格不按基藥對待。
??三、二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用準入法,可報銷藥品1988種;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嘎查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甲類藥品、“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常用低價藥目錄品種”予以報銷。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
??四、甲類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全額列入報銷基數,其中國家基本藥物可在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0%報銷,民族藥(蒙藥)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可提高15%。乙類藥品按90%納入報銷基數。
??五、一級醫院需全部使用甲類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二級醫院甲類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使用比例需在藥品總費用的80%以上;三級醫院甲類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使用比例需在藥品總費用的60%以上。
??六、一級醫院不得使用目錄外藥品;二級醫院目錄外藥品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5%;三級醫院目錄外藥品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10%。
??七、中藥、蒙藥院內制劑實行申報制度,由醫療機構申報,經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審核后決定是否列入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列入可報范圍的藥品僅限在本院內使用。
??八、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報銷藥品目錄》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要根據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使用情況,及時做好《報銷藥品目錄》內藥品名稱和醫療機構HIS系統的對應工作,及時更新信息管理系統的藥品數據庫。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自治區級平臺的更新維護工作,各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各新農合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新舊版本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使用與管理的銜接。請各統籌地區于9月31日前將門診及住院病人的報銷程序全部結算清楚,10月1日起按新的《藥品目錄》進行結算。
??九、《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報銷藥品目錄》(2015年版)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負責解釋,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新版《報銷藥品目錄》同時,廢止原報銷藥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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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