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衛通告〔2021〕4號
為貫徹《慈善法》、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中辦、國辦《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組織的行為,加強管理、監督和指導,經前期征詢意見后,我委整理形成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人士積極通過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建議。
反饋意見和建議的信函請寄至:廣州市先烈南路17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人事處(郵編:510060);電子文檔請一并發至電子郵箱:wsjkw_rsc@gd.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7個工作日,截止時間為2021年5月31日。
?附件: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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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委管社會組織)的行為,加強對委管社會組織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根據《慈善法》、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中辦、國辦《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委管社會組織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并同意作其業務主管單位,經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核準登記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委管社會組織必須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廣東省對社會組織的有關管理規定,圍繞國家、社會和衛生健康工作的需要,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規范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機制,依照章程開展活動并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省衛生健康委對委管社會組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委管社會組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委管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委管社會組織年度報告的初審;
(四)負責規范和監督委機關及直屬單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委管社會組織兼職期間履行職責、領取報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行為;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委管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委管社會組織的清算事宜。
第五條??省衛生健康委對委管社會組織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按照“業務相關、便于指導”的原則,委機關相關處室作為委管社會組織業務主管處室(具體管理關系另行明確),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委管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二)負責委管社會組織的歸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對委管社會組織的成立、換屆、變更和注銷登記、核準備案、年度報告、等級評估、評比達標表彰等事項進行審查和協調;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省管干部和委管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的審核備案工作;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委管社會組織財務工作;
(四)負責統籌指導委管社會組織意識形態工作;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委管社會組織因公對外及對港澳臺交往合作等工作;
(六)負責定期聽取委管社會組織業務發展、行業自律和其他工作情況匯報,指導、監督委管社會組織開展業務活動,配合相關綜合處室開展前置審查和監督指導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在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規范執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維護行業聲譽、調解處理糾紛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第三章 ?組織建設
第六條??委管社會組織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切實履行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黨中央、省委及委黨組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部署要求。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對委管社會組織年度報告、等級評估等的重要審核內容。
第七條??委管社會組織要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章程,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管理工作機制。健全黨組織設置,選優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黨員的原則上擔任黨組織書記。完善黨的組織和工作制度,規范有效開展黨組織活動,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積極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八條??委管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包括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監事會)的組織機構,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落實民主選舉、差額選舉制度,擴大直選范圍,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發揮黨組織在決策管理中的定向把關作用,“三重一大”事項應由黨組織會議研究形成決策意見。黨組織班子成員應列席社會組織管理層會議。加強內設機構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財務、印章、檔案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九條??委管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主要負責人兼任,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須由章程明確的其他負責人兼任。委管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工作崗位調動,不適合繼續兼職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主要負責人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不能任滿一屆的,原則上不再提名作為候選人。
第十條??委管社會組織應根據章程規定按期進行換屆,確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后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申請,經人事處審查同意且經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要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嚴格控制分支機構數量,制定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嚴格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之間不得建立或變相建立垂直管理關系。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需依法履行民主決議程序后,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二條??委管社會組織的財產來源必須合法,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委管社會組織接受境內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不得接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資助。委管社會組織應每半年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一次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委管社會組織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標準支出專家勞務費等費用,并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開立的銀行賬戶,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的銀行賬戶。委管社會組織在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四條??委管社會組織應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等情況。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等信息,公開信息可以通過自身官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接受社會監督。
嚴禁發布虛假信息,嚴禁夸大其詞宣傳報道,嚴禁通過非保密渠道傳遞涉密信息。不得隨意發布涉及意識形態和涉外敏感信息,確需發布的,應經宣傳處審查同意后方可發布。不得擅自以省衛生健康委或相關處室的名義對外宣傳。
第十五條??委管社會組織可申請承接政府部門購買服務活動。經批準承辦相關活動的,應在政府部門授權范圍內組織開展活動,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接受相關政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監督管理。
第四章??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六條??委管社會組織要建立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法定代表人、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等五類人員人選,須經省衛生健康委黨組會議審議把關。重要業務工作、換屆、重大專項工作、重大敏感事件處置、設立或投資入股經濟實體等情況,應及時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
第十七條??委管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嚴格按照《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通知》(粵民函〔2020〕888號)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委管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嚴格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發﹝2012﹞2號)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委管社會組織申辦和承辦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論壇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管理。參加國際組織,以及接受境外捐贈或資助、開展涉外合作項目等,應當向省衛生健康委正式申請,經相關處室審核同意,由交流合作處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備)。
第二十條??委管社會組織開展合作活動,嚴格按照民政部《關于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民發〔2012〕166號)要求執行,不得以掛名、掛牌等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委管社會組織須嚴格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進一步從嚴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行為,兼職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須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情況。
第五章 ?重點事項辦理
第二十二條??成立委管社會組織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從嚴審查。
擬成立社會組織應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成立申請書(內容為:成立該社會組織的必要性說明,包含擬成立社會組織業務范圍所屬領域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成立該社會組織的意義;擬成立社會組織基本情況,包括宗旨、業務范圍、擬任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及其來源、住所、擬發展會員及分布情況等)、8個以上發起人/發起單位簽名或蓋章(附所有發起人/發起單位情況簡介)、章程草案、擬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擬成立黨組織情況、會員名單、有關會議紀要、住所使用證明以及民政部門要求的相關表格等材料。?
申請材料由人事處負責受理,并組織相關處室人員、業務范圍相關社會組織負責人及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核,審核情況及建議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審議意見以復函形式答復發起人或發起單位。
第二十三條??委管社會組織辦理變更登記(含變更名稱、住所、活動地域、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章程核準、備案(含負責人變動、提前/延期換屆等)、等級評估事項,須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廣東政務服務網辦理對應政務事項要求的所有申請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證材料,由人事處會業務主管處室提出審核意見后,按程序報委分管領導審批并出具報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委管社會組織換屆,須至少提前2個月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由人事處會業務主管處室提出審核意見后,按程序報委主要領導審批后提交委黨組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由社會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換屆工作。
第二十五條??委管社會組織須按民政部門要求時間節點,將《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表》和《財務審計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銀行開戶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年度工作總結(含行業自律工作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等材料報送省衛生健康委,由人事處會業務主管處室、財務處、機關黨委等處室提出審核意見后,按程序報委分管領導審批后報民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委管社會組織申請注銷登記,應在省衛生健康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衛生健康委及所屬單位在職領導干部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兼職,不得兼任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的領導職務,原則上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與本職業務工作密切相關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須根據《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粵組字〔2005〕6號)要求進行審批或備案,依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社會團體換屆時確需繼續兼職的,應重新按程序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省衛生健康委及所屬單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準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的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省衛生健康委及所屬單位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依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省衛生健康委及所屬單位領導干部(含現職及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期間,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第三十條??省衛生健康委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社會組織活動,確有必要出席的,由社會組織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按相關程序報批。省衛生健康委積極引導社會組織獨立開展活動,不作為各類社會組織活動的指導、支持單位,社會組織不得以省衛生健康委及各處室的名義舉辦各種名目的社會組織活動。委機關各處室不得從社會組織中牟取任何經濟利益。
第三十一條??省衛生健康委每年根據工作安排,組織相關處室人員,抽取一定比例委管社會組織開展巡查,有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解除業務主管關系等處罰。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一)1年未開展活動的、未經報批私自開展相關活動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以省衛生健康委或相關處室名義下發通知舉辦活動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參加活動;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九)舉辦活動強制要求其他組織或個人參加,開展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十)未落實省衛生健康委行業自律等有關工作部署的。
第三十二條??對于委主管社會組織違反有關規定、章程的行為,以及有關投訴、舉報,由省衛生健康委人事處會業務主管處室牽頭調查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委黨組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列入省確定的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按照國家和省關于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省中醫藥局業務主管社會組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