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醫療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扶貧辦:
??? 為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解決好困難群眾看病就醫問題,現結合我州實際,就進一步完善《自治州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博州政辦發〔2016〕11號)通知如下:
??? 一、增加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重病、重殘兒童,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 二、提高醫療救助對象慢性病門診救助水平
??? 對特困供養人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及新增加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慢性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一類慢性病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的費用,按照80%的比例,年度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給予救助。
??? 三、落實醫療救助政策、提高救助對象住院醫療救助水平
??? ㈠做好新增加醫療救助對象常規住院醫療救助。對新增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
??? ㈡提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救助水平。按照新政辦發〔2017〕54號和新衛醫函〔2019〕91號文件規定對低收入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圍內單病種或高額診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分類分段設置醫療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額,救助標準為:
??? 1.低收入家庭成員:對低收入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救助比例提高為50%,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
??? 2.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對因病致貧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救助比例提高為40%,年度救助限額1.5萬元。
??? ㈢為確保城鄉困難群眾不因病返貧、因病致貧,對經過醫療救助后,救助對象仍然無法正常生活的,可實施二次醫療救助。
???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情況,應及時向自治州醫療保障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