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醫保發〔2020〕41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
?? 現將《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7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工作主動性協同性
?? 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談判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任務,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落地工作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將更多救急救命好藥納入醫保”這一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涉及廣大參保患者切身利益,各地醫療保障、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務必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扎實推進,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增強工作主動性,做好談判藥(含同通用名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和生物類似藥)落地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切實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人民健康福祉。
二、強化責任擔當,推進談判藥在醫療機構及時落地
?? 各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對談判藥的配備、使用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指導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功能定位、臨床需求和診療能力等及時配備、合理使用談判藥,督促醫療機構落實談判藥落地使用的主體責任。
??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談判藥進院的審批綠色通道,優化談判藥進院流程,及時召開專門的藥事管理會議,對本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將談判藥納入醫療機構常規采購目錄,做到“有需必采”,保證臨床供應;要認真履行醫保服務協議,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門診次均費用等為由影響談判藥配備、使用。
?? 各級醫保部門要提升精細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年度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新版目錄藥品增減、結構調整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特點等因素,合理測算基金支付額度,對醫療機構按規范使用新納入的談判藥費用不占當年醫保總額,此后根據上年度使用情況合理調整醫保總額,保障醫療機構和患者基本用藥需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談判藥采購使用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完善用藥指南,規范診療行為,把醫療機構落實國家談判藥政策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等級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和重點專科評審等范圍。
三、實行談判藥分類管理
?? 各地要遵循“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結合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合理調整基金總額預算的分配結構。根據談判藥不同的臨床治療領域、治療周期、療程費用等,采取分類管理。對談判藥中的抗惡性腫瘤靶向藥,各地在繼續執行特藥管理的同時,可將抗惡性腫瘤靶向治療納入到門診特殊病種保障范圍,做好政策平穩過渡;對適于門診治療、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可根據基金承載能力,探索向門診延伸的單病種付費、日間手術等支付方式改革;對用于糖尿病、高血壓的談判藥納入“兩病”門診用藥保障;對其他談判藥按常規乙類管理。
四、做好談判藥掛網采購和支付工作
?? 要及時按要求將談判藥在省藥品陽光采購和綜合監管平臺上直接掛網采購,國家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即為掛網采購價格,處于談判協議有效期內的談判藥的仿制藥,申報掛網價格須低于國家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且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正執行的掛網價格中最低價。
?? 要嚴格執行國家確定的談判藥的醫保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協議有效期內,如有同通用名藥物(仿制藥)上市,醫保部門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省、市醫保經辦機構要負責做好藥品目錄庫中談判藥基本信息的動態維護。對部分2017年談判準入,2019年談判未成功續約的藥品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至2020年6月30日,過渡期內醫保基金繼續支付。對協議期滿納入乙類范圍和未成功續約的談判藥,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臨床用藥的替代、銜接,合理保障群眾用藥的連續性。
五、加強管理監測,確保規范使用
各地要強化政策宣傳,合理引導預期;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各級醫療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監督,開展談判藥落地情況督查,對未按規定執行或執行緩慢的醫療機構、對當年新納入談判藥的合規費用不按規定結算的醫保經辦機構要進行通報。建立監測和信息報送機制,各設區市制定的談判藥落地相關保障文件須報省醫保局備案;2020年每月5日前,各設區市醫保部門要將談判藥配備、使用和支付等情況的監測統計相關信息匯總后,報送至省醫保局。政策落實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報告。
附件: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http://ybj.jiangsu.gov.cn/art/2020/4/30/art_74037_9066446.html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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