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醫函〔2021〕1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 為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2號)要求,我委在全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信息平臺基礎上,建立了新冠病毒核酸采樣檢測人力資源信息庫(以下簡稱信息庫),將對核酸采樣檢測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庫的組織管理
相關醫療衛生機構確定責任部門和管理員,負責本機構核酸采樣檢測人員信息的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級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確定管理員,負責本省域內人員信息的復核等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負責信息庫的日常運維、培訓指導、技術支持等工作。
國家、省、市、縣四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主管部門并開通賬戶,實現實時查閱、統計分析功能,為行政部門掌握轄區內核酸檢測人力資源,及時調用人員開展核酸檢測做好信息支撐。
二、明確人員范圍和工作流程
(一)人員范圍。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控中心、第三方實驗室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樣本采集、檢測工作的醫務人員,均應當納入信息庫管理。
(二)工作流程。核酸采樣檢測人員登錄國家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網站(www.nccl.org.cn)“新冠病毒核酸采樣檢測人力資源信息庫”,完成個人信息錄入。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員初步審核后,提交省級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對已錄入的人員信息或資質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信息庫內確認生成人員信息。
三、做好信息錄入和維護管理
(一)錄入時間。即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本機構的采樣檢測人員完成首次信息錄入。自2021年2月11日起,各醫療衛生機構新增的采樣檢測人員應當于到崗1周內進行信息錄入。
(二)信息更新管理。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員應當根據本機構采樣檢測人員的入職、轉崗、離職、退休等變動情況,及時更新管理信息庫內人員狀態。各省級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及時做好復核確認。
(三)質量安全管理。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臨床檢驗中心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信息庫管理,提高采樣檢測人員信息錄入質量,確保信息準確、完整。同時,加強信息安全保護,保障數據安全。
信息庫的具體操作使用說明請登陸國家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網站www.nccl.org.cn查詢。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可聯系國家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中心。
聯系人:劉佳麗、董娜、杜雨軒
聯系電話:010-58115055、58115065、65273025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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