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市本級各定點醫藥機構:
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19〕26?號)要求,為切實做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國家藥品目錄》)和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在我市的落地實施,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國家藥品目錄》甲類藥品不設定個人自理比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乙類藥品設定個人自理比例后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其中胸腺法新、重組人生長激素、α-干擾素、聚乙二醇干擾素α-2a【α-2b】?按原有規定,個人自理比例為20%,其余乙類藥品個人自理比例為10%。
二、2019年國家醫保局通過談判準入的?97?個藥品,在協議期內按照乙類藥品有關規定支付,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限定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對于本次談判未能成功續約的藥品,定點醫療機構在過渡期間要提前做好預案,適時替換治療藥品。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門診醫療費用按病種支付的標準調整為?19000?元。
三、中藥飲片及中藥配方顆粒取消分類管理,不設定個人自理比例。
四、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本次目錄調整要求,及時組織內部藥事管理會議,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為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藥品和談判藥品做好保障服務。定點醫藥機構不得以次均費用控制、藥占比考核、總額控制等為由影響藥品供應服務,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處方外配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協議要求做好相關服務。
五、各地醫保部門要及時推進《國家藥品目錄》和談判藥品的落地實施工作,指導當地定點醫藥機構及時調整內部管理要求,確保政策平穩過渡。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完善服務協議管理,做好合理用藥評價,保障參保人員用藥需求。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