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藥款直接結算相關政策的建議收悉,我們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醫保基金直接結算藥款現狀
2018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招采合一、量價掛鉤”的原則,已實施五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價格大幅下降,運行總體平穩,改革取得良好成效。保證及時回款是降低企業成本,從而降低藥價的重要因素。醫療機構作為藥品采購結算主體,應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為促進醫療機構履行采購結算主體責任,各部門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省份也相繼出臺了落實政策的相關細化規定,不斷加大對醫療機構藥款結算的監督力度。同時,為促進醫療機構及時結算醫藥貨款,進一步發揮醫保基金杠桿作用,部分省份積極探索醫保基金與企業直接結算,取得積極成效。
(一)關于制度設計。針對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耗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以及《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在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醫保基金預付、集采平臺監控等一系列措施,確保醫療機構及時回款,同時,鼓勵探索醫保基金與企業直接結算。
(二)關于地方探索。目前,上海、福建、浙江、廣西等已探索開展平臺結算。上海和福建通過平臺由醫保基金與藥械供貨企業直接結算貨款;浙江通過平臺專用賬戶實現對醫療機構與企業貨款結算情況的監控。平臺結算藥款規范了醫療機構資金結算操作,有利于規范藥械貨款結算秩序。醫保基金與企業直接結算,有利于解決長期以來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醫保部門之間“三角債”問題,實現貨款及時結算,減輕藥械企業貨款周轉壓力。
二、下一步工作考慮
您提出的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醫保基金直接結算藥款制度架構、結算模式和運行機制,修訂完善相關法律,進一步理順招采管理體制的建議,我們非常重視。下一步,我們將積極落實現有文件政策要求,總結推廣地方經驗,在落實醫療機構采購結算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制度體系,健全機制體制,依法推進醫保基金與企業直接結算。
感謝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關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們的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