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醫保〔2021〕78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有關定點醫藥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精神,進一步提升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國談藥品)供應保障水平,更好滿足廣大參保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建立我省國談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醫療機構配備國談藥品的主渠道作用
??各級醫保、衛健部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對定點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國談藥品的管理和激勵措施,指導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國談藥品,將國談藥品配備使用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相關指標和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范圍。對因合理使用國談藥品而超出年度總額控制指標的,應對年度總額合理調整。
??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召開專門的藥事管理會議,根據功能定位、臨床需求和診療能力等對本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及時配備國談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績效考核指標等為由影響臨床必需國談藥品的配備,做到應配盡配,合理使用。
??二、建立“雙通道”管理機制
??“雙通道”是指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國談藥品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綜合考慮臨床價值、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等因素,對國談藥品施行分類管理,將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納入“雙通道”管理。
??(一)合理遴選“雙通道”藥品目錄。首批將我省藥械陽光采購平臺掛網國談藥品中的罕見病藥品和我省兩批次單列門診統籌支付有關藥品納入“雙通道”管理。今后根據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情況及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二)明確“雙通道”醫藥機構范圍。原則上各設區市的市區內應有2家以上“雙通道”醫療機構、2家以上“雙通道”零售藥店,其余縣(市、區)根據實際需求情況設置。
??1.“雙通道”醫療機構范圍。定點三級公立綜合醫療機構全面納入“雙通道”管理,其他近三年內未因違法違規、違反協議等被醫療保障部門暫停醫療機構(含內設科室)醫保協議的二級及以上定點實體醫療機構,可自愿向所在統籌區醫保部門申請納入。
??2.“雙通道”零售藥店范圍。具備以下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向所在統籌區醫保部門申請納入“雙通道”管理:
??(1)近三年內未因違法違規、違反協議被醫療保障部門暫停醫保協議;
??(2)注冊執業藥師不少于2名;
??(3)《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包含生物制品;
??(4)具備藥品電子追溯條件和冷鏈服務管理能力;
??(5)配備“雙通道”藥品目錄中不低于30%的品種,并與藥品生產企業(進口藥品可以是國內總代理)簽訂供應合作協議。
??三、規范“雙通道”處方流轉
??(一)明確流轉模式。“雙通道”處方流轉藥品由“雙通道”醫療機構責任醫師開具處方,通過醫保電子處方平臺流轉到“雙通道”零售藥店,參保患者在“雙通道”零售藥店購藥,醫保經辦機構與“雙通道”零售藥店直接結算由基本醫保支付的費用,患者支付個人自付部分。國家和我省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相關藥品、醫療機構已采購配備的藥品、參保人員住院使用的藥品以及醫保政策范圍外的藥品不實行“雙通道”處方流轉。
??(二)統一流轉平臺。省級醫保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統一部署醫保電子處方流轉平臺,各統籌區醫保部門和醫藥機構及時升級改造信息系統,實現電子流轉處方在醫保經辦機構與“雙通道”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順暢流轉。
??(三)實行“三定”管理。“雙通道”處方流轉藥品實行定醫療機構、定零售藥店、定醫保責任醫師的“三定”管理。醫療機構根據功能定位、臨床需求和診療能力選定治療相應疾病的中級及以上職稱臨床專家為“雙通道”處方流轉藥品的醫保責任醫師。定點零售藥店要確保納入“雙通道”管理藥品的供應保障,做好進銷存管理,以不高于我省藥械陽光采購平臺最高銷售限價的價格銷售“雙通道”處方流轉藥品。
??四、完善待遇政策
??參保人員發生的“雙通道”處方流轉藥品費用,實行與開具處方醫療機構就醫相同的醫保報銷政策。未在平臺流轉的處方不執行“雙通道”藥品報銷政策。在“雙通道”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規范銷售使用的“雙通道”藥品都予以單列,暫不納入就診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控制范圍,不納入我省各級開展的公立醫院年度績效(年薪)考核中的費用控制相關指標范圍。各統籌區要統籌做好“雙通道”管理機制與門診統籌、支付方式、異地就醫等政策的銜接。
??為方便參保人就診購藥,《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用藥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78號)規定的門診特殊用藥備案登記制度不再執行。
??五、加強用藥管理
??(一)保障安全合理用藥。責任醫師應嚴格按照藥品法定適應癥和醫保限定支付范圍開具電子流轉處方,并加強醫患溝通,落實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要求或誘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醫療機構應建立“雙通道”流轉處方監控制度和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定期開展處方點評,發現不合理用藥及行風建設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雙通道”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和監管部門相關政策規定,依法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做好采購銷售、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雙通道”流轉處方實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雙重審方”機制,確保用藥安全。
??(二)強化醫保基金監管。落實“定機構、定醫師、可追溯”等要求,規范流轉環節,強化電子流轉處方線上線下一體化管理,實現用藥行為全過程監管。完善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引入智能監控,嚴厲打擊“雙通道”領域套騙取醫保資金的行為,確保基金安全。
??(三)建立退出機制。“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雙通道”管理,兩年內不再納入:未按照醫保電子處方平臺標準進行信息系統改造的;違法傳輸、修改電子處方信息數據的;要求或誘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購銷存登記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藥品儲備達不到協議數量導致患者無法到店購藥,經調查核實年度累計達5次及以上的;“雙通道”處方流轉藥品售價超過我省藥械陽光采購平臺最高銷售限價的;其他違法違規、違反定點協議的情形。
??六、相關工作要求
??我省國談藥品“雙通道”機制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各統籌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細化措施、夯實責任,及時組織開展轄區“雙通道”醫藥機構遴選工作,并簽訂補充服務協議。根據全省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建設標準,進一步完善醫保結算系統功能,指導督促“雙通道”醫藥機構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統升級改造。同時,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合理引導公眾預期,及時向社會公布轄區“雙通道”藥品配備機構信息,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積極開展政策措施落地情況監測,做好應急預案,妥善處理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雙通道”政策平穩推進,落地見效。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8月27日